勞動爭議管轄權包括哪些,勞動爭議管轄權包括哪些內容

2022-01-16 07:40:57 字數 4156 閱讀 4966

1樓:第六風

勞動爭議由勞動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飯,用人單位到了異地辦廠的時候,出於節省用工成本的考慮,通常會使用當地勞動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處,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又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

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關於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但是,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敘,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的規定是: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2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樓:edison大哥

一般就在公司所在地仲裁。

勞動爭議管轄權包括哪些內容

4樓:真的不想封號了

一、階段的管轄

根據***《企業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乙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據此,勞動爭議的仲裁管轄,如果職工和企業都在同乙個轄區,那就由所在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企業和職工分別屬於不同的轄區,則以職工的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即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為管轄地。

但是上述規定,往往出現不方便職工的情形發生。比如某公司在設立了一辦事處,以北京公司的名義在上海招聘了職工,工資由北京公司發放。如果發生爭議,按照上述規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上海的職工提起申訴是極其不方便的。

所以,勞動部曾下發檔案對此類情形作出新的解釋,規定可以由勞動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樣勞動仲裁的管轄就出現了幾種情形,一是工資關係所在地,二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三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管轄地。

另外,由於設區的市往往設定有市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各轄區又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內部的規定,同一市的企業,有的可能屬於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有的則屬於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訴訟階段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在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只有兩個選擇,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二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據此,原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爭議案件在訴訟階段的管轄地與勞動仲裁時的管轄地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絡。也就是說,訴訟階段不是以勞動仲裁機構的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比如:

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並以北京公司的名義招用勞動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如果職工在上海提起勞動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不服,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勞動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應訴。

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問題

5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6樓:

勞動爭議案件不是普通的合同糾紛,有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一般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受理。

7樓:梅子花

如你方沒有起訴,因現在所在的法院確實具有管轄權,即使你方提起異議也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法院,所以還是會在現法院審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都有管轄權,

勞動爭議由哪個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9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10樓:vx加

山東萬航律師事務所蘇強律師: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特殊情況也不一致,在兩者不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有選擇權;用人單位在廣州,履行地在濟南,若僅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對當事人訴訟極為不便;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統一了勞動爭議案件的級別管轄,完善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制度。3、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有哪些

11樓:未來法律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企業簽訂地、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條例》第2條第4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爭議的範圍有哪些,勞動爭議由哪個法院管轄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權,請教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怎麼確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一般按...

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

唉,做為人事部門的負責人或員工,應該好好看看新的勞動合同法,現在已經不是新的了。08年1月1日已經生效了。新法實施後,員工入職乙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若員工未違反公司規定或制度,也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那麼辭退員工應該給予經濟賠償,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和員工簽合同,則更應該給予兩倍工資。對方不簽,對其...

解決勞動爭議有哪些途徑,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 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裡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