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爭議有哪些途徑,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2022-01-04 09:21:24 字數 5278 閱讀 1877

1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裡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樓:曹素蘭圭媚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俞楚臺亥

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一共是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勞動爭議也是屬於民事糾紛。所以可以採用和解,調解的方式。如果解決不成功,就要採取勞動仲裁之後,進行訴訟。

4樓:周律師說

你好,處理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爭議調解,由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主持,這個委員會是企業內部的乙個非長設機構,是否經過爭議調解,系雙方當事人自願。一般企業都沒有這個機構,但是勞動法上有規定的。

第二,勞動仲裁,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式,法律規定,勞動爭議需先經過勞動仲裁,不經仲裁直接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第三,訴訟,勞動爭議律師說經勞動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交流知識借鑑的小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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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選擇的途徑有:

1、調解。其中包括企業內部公會的調解,街道的調解,以及專門的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2、仲裁。就具體問題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請。

3、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勞動監察。當發現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時,就可以向勞動監察進行舉報。

7樓:許建雲律師

人民調解、勞動仲裁、法院訴訟。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

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9樓:匿名使用者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自主協商

10樓:真命天狼星

協商、調解、仲裁、法院訴訟

勞動爭議解決途徑有哪些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糾紛,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所發生的糾紛。主要體現型別有:

一、因確認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除名、辭職、辭退、離職等情況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薪金、工傷等發生的爭議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

明白了勞動糾紛的型別就可以正確適用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式了。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式。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式,實行兩審終結制。

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1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發生了以上所列的勞動爭議時,一般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首先應該同用人單位協商。

因為同其他解決途徑相比,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明顯的效果。如果協商不成,才考慮其他解決途徑。(2)找第三方調解,比如企業的調解委員會。

(3)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局)申請。(4)如果當事人對於勞動局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3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第

一、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第

二、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第

三、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訴訟程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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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發生了以上所列的勞動爭議時,一般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首先應該同用人單位協商。

因為同其他解決途徑相比,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明顯的效果。如果協商不成,才考慮其他解決途徑。(2)找第三方調解,比如企業的調解委員會。

(3)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局)申請。(4)如果當事人對於勞動局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 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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