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合同,重新找了份工作,前一天說的辭職,第二天就沒去了,他有權扣我工資嗎

2021-06-05 09:17:19 字數 966 閱讀 6953

1樓:蓋普希金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前一天說的辭職(提交辭職報告),第二天就沒去上班了,用人單位無權扣工資。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在提交辭職報告的同時,立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在解除勞動合同當日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扣工資,如果沒簽合同不超過一年,你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從你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最多11個月資

找了份新工作叫明天上班 可是現在還沒辭職呢什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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