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快月準備辭職說要扣半個月工資怎麼辦

2022-01-06 07:58:07 字數 4381 閱讀 6537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他們怎麼給你定義,如果定義你現在是試用期,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辭職,用人單位就不得剋扣工資,如果定義正式工作期,那麼需要提前乙個月,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扣除最後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這個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目的是保護雙方的權益,也就是說,你突然離職,也會給對方造成用工荒。

3樓:

我親歷過這種痞子單位,我個人建議,他們給多少,你就拿多少吧,不要去為那一點錢爭論,你肯定爭取不到,會白費力氣,那種小店大多是本地人開的,勞動監察知道你的情況多半不會認真去管(對於他們來說你這算很小的事情,且老闆還是本地人)。這算是吃虧一次,長見識了,日後注意防範就是了。

4樓:低調的奮鬥

額,吃一虧長一智吧,這種事情官司很難打啊,打官司的錢估計比你半個月工資都多

5樓:平同秋梵

可以跟老闆說你要申請勞動仲裁,一般來講,老闆不願意的仲裁,如果他不怕,我們就去申請仲裁嘍,反正也不花錢,這個是保護勞動者的措施,堅決抵制這種黑心老闆

6樓:死亡十字軍聯盟

那沒有任何辦法。因為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根本無法受到法律保護,而且現在是個證據社會,你有證據麼?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正規的地方就是這樣,隨便欺壓

提前乙個月辭職,公司說未滿半年,要扣半個月工資,這樣合法嗎?

8樓:韓飛律師

提前乙個月辭職,公司說未滿半年,要扣半個月工資,這樣是不合法的,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樓:我是總受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該規定,即使你未滿半年提出辭職,公司也不得剋扣你工資。

辭職報告交後乙個月之內想提前走,扣半個月工資是否就可以走了??

10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合法離職的單位是需要在離職時候立即支付剩餘工資的。

11樓:拆黑之王

只要工作交接好之後可以跟公司協商具體的離職日期

12樓:笑談古和今

不可以。

除非與用人單位協商同意

個體店上班,當初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想辭職走,卻說不提前乙個月辭職會扣半個月工資?怎麼辦

13樓:看盡天下不平事

如果不放你走,就去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今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二倍的工資。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告訴老闆;如果不放你走,就去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今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二倍的工資。

15樓:

其實前段時間我也在乙個地方打工,那時候走的時候就說沒提前打招呼所以不讓走什麼的,但最後還是讓走了,工資、押金什麼的也全給了。這主要還是看你們老闆的為人了,還有就是你要告訴他不是自己不相干了,而是實在因為有急事不能在做下去了。

16樓:

提前30天提出辭職是法律規定的,但是你並未簽合同,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今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二倍的工資。到時老闆得不償失,會放你走的。希望採納

17樓:古青花瓷

一般急走都會扣工資,簽合同的都要扣何況你沒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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