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關於企業辭退患癌症員工補償規定?

2022-12-07 08:35:05 字數 5197 閱讀 3506

1樓:微湖情

如果勞動者已經無法繼續工作,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

2樓:都都

新勞動法關於企業辭退患癌症員工補償規定?現在新的勞動法對患病的員工都有很高的保護,對各種患病的賠償是不同的,患癌症的員工賠償一定要高於普通人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對於患病工人辭退沒有什麼規定,只能說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因病不能繼續工作,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補償,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5樓:精英戰神三

首先這個問題你可以到勞動局去諮詢一下,看是怎麼賠償,了解清楚之後再進行關於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跟老闆協商。

6樓:冼豔枋

現在的新勞動法關於這一系列的事情還沒有公布,目前不知道賠償的情況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患癌症員工的補償規定

7樓:月影人徘徊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合法辭退勞動者,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同。

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8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是否在**期,如果不在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補償。

2、如果在醫療期,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的兩倍賠償。

3、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新勞動法,如果醫療期滿辭退癌症員工如何賠償?

9樓:

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滿後無法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從事用人單位新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新勞動法,如果醫療期滿辭退癌症員工如何賠償

10樓:小夏在深圳

勞動者病重被辭退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這一規定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乙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11樓:趙彬律師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乙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其實,除非員工得癌症的原因跟工作有關係,病症被認定成為職業病的話,被公司辭退後可以享受到的補償金的專案就比較多,如果癌症不是職業病,對於患病職工來講,不能因為自己得了病就可以無故跟公司索要其他的賠償。

12樓:wcg選擇

該員工本企業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基本工資,最高補償12個月的基本工資。

辭退患有重大疾病員工,補償標準2018 5

13樓:清茶暖玉

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新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

14樓:網友

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按照以下情況支付:依法解除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雙倍經濟補償。

15樓:逍遙來說勞動法

看情況了。

如果是協商解除,那麼可以是n,也可以n+1,關鍵是看你們協商的結果。

如果未達成協商一致,單位無故辭退、解除勞動關係,那就是2n。

n是單位的工齡,一年工齡折算乙個月工資,滿半年的算一年工齡,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工資。

16樓:網友

不到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半年到一年的,賠償乙個月工資。一年以上的賠償1+n個月的工資,n是工作年限,按照整年計算。

17樓:李豔超律師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一年給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給付半個月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如果是補償的話,是n+1滿一年給乙個月的補償金,滿一年給乙個月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是上一年度,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19樓:小鹽未加碘

2023年最新的勞動法規定如下。

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

五常的規定是,員工在企業每工作滿一年,就可以得到乙個月的工資補償。

不滿一年,超過六個月也按照一年計算。

20樓:精英戰神三

首先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按一年賠乙個月來計算的。

新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如何補償,新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19,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2019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有哪些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