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學校負什麼責任,學生在校打架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2021-08-18 14:31:13 字數 3915 閱讀 8240

1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由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打群架的全部都是本校學生,其中被砍傷兩人。本案中,學校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一般為次要責任。打傷人的學生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2。如果打群架的人中有校外人員,但是被砍傷兩人都是本校學生。本案中,學校存在過錯,因此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首先由校外傷人者賠償,但如果其沒有能力賠償或者逃逸無法賠償,則學校賠償,但此不是終局責任,學校可以向具體侵權人追償。

3。如果打群架的人中有校外人員,但是本校學生打傷了校外人員,責任同第一種。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學生打架是在放學後,而且都不是住宿生,都已年滿十八歲」這些情況不影響學校責任的承擔。

2樓:胡偉楠

學校承擔管理責任和過錯責任.因學生是在學校內,又是本學校學生,學校對起有管理教育的責任,因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和過錯對事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樓:漫丹亦

如果是外校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不承擔責任。

如果是本校學生在學校打架,同樓上胡偉楠。

4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學校存在過錯的話就應當承擔責任.

學生在校打架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5樓:可愛的銀霜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周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①、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②、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③、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責任判斷:

根據以上的規定,首先要認定打架的學生是哪種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後判斷學校有無失責,如果學校失責,那麼學校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責,則根據學生的身份情況認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責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只有失責才承擔責任。

6樓:圓點宋律師

學生在校被同學故意致傷,責任該由誰承擔?

7樓:

1、校園的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 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遊、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並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後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校園欺凌指的是一種長時間持續的、並對個人在心理、身體和言語遭受惡意的攻擊,且因為欺凌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權力或體型等因素不對等,而不敢或無法有效的反抗。

校園欺凌的欺凌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透過對受害人身心的壓迫,造成受害人感到憤怒、痛苦、羞恥、尷尬、恐懼,以及憂鬱而校園霸凌所帶來的傷害往往是不可逆轉的。校園欺凌不只發生在校園,因同儕而起的校園欺凌也可能發生在校外,甚至在網際網路上。

隨著科技進步,即時通訊軟體、網路論壇、bbs、部落格等交流平台也成為霸凌事件的發生場所,欺凌者藉網路或電信裝置以文字和多**長期、反覆攻擊受害人,稱為網路霸凌。

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應該負什麼責任!

8樓:知識青年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周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9樓:樂淘了

與此同時,沙雅縣的一所中學辯稱,事件發生後,經過調查,發現小林和小啊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並因吸菸發生了爭執。之後,小啊用刀刺傷了小林。平時,學校履行了教育和安全管理的義務。

小林受傷後,學校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萬元作為醫療費,學校履行了積極救治小林的義務。因此,學校在這起故意傷害事件中沒有過錯,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它要求法院駁回小林父母對學校的訴訟。

同時,傷害事件發生在被告沙雅縣的一所中學。儘管學校在事件發生後積極報警,協助調查並安排**,但學校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學校應對忽視事故管理負責,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6條、第32條、第39條、第7條、第17條、第2條的規定,裁定原告小林、被告小啊和沙雅縣一所中學的過錯責任比例分別為10%和80%。由於被告小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小啊的父母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小啊的父母賠償了小林受傷後的13000多元的物質損失。

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後,仍需支付8000元以上;學校被判賠償小林多項損失1600多元,因為沙雅縣的一所中學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萬元,用來**小林,但這筆貸款與本案的侵權債務不在同一法律關係中,所以法院建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校園裡受傷的學校負責賠償。吳表示,校園傷害事故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見侵權案件型別,是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較為典型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有義務依法教育、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過錯的賠償責任。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權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圓點楊鶴松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11樓:手機使用者

一般肇事者要付一大部分責任 校方應根據傷者的受傷情況支付一定的醫藥費 同時校方未盡到監護義務 應負相關責任 但根據事情起因 經過等綜合原因 三方都應負相關責任

12樓:咪咕長大

學校應該付一半責任,畢竟是在校期間,其餘的一半是自己的責任,學校規定不能再學校打架的!學校給予醫療上的賠償吧

13樓:楊金星

學校一定要負責任的,是管理方面的相關責任,視情節輕重要給予一定的賠償,但不是全部

14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在學校打架,按理說學校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違反校規了嗎。

不過結果特別嚴重的話,學校至少還是要作點賠償的。你可以通過父母向學校交涉。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家父母是監護人,在學校孩子出現事故的話,學校必須負責人的,管理方面還有就是校園安全方面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打斷兩顆門牙的話構成輕微傷,學校未盡到監護義務,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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