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什麼情況下才能索要精神損失賠償

2021-03-26 17:43:56 字數 5250 閱讀 5907

1樓:解憂

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失賠償一般是當事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情況下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按情況而定,傷殘補助一般不包含精神損失費,十級傷殘該賠償多少要根據情況具體計算。殘疾賠償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最為關鍵的賠償專案,它是根據傷者的傷殘級別及戶口性質計算出來的,在戶口性質不變的情況下,級別越高,殘疾賠償越高。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

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乙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精神損害是人身權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損傷。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支援,在當事人傷殘時或者當事人死亡的情況下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以精神撫慰金的形式給付。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樓:板弟弟

不論因為什麼原因,只要身體上遭受損害的(刑事案件除外),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即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數額不同。造成傷殘的,更應該有精神損失。

傷殘賠償金中不包含精神損失在內。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的解釋中規定傷殘賠償金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後來最高院又頒布實施了乙個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其中第一條就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了精神損失費,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可見,對二者是分開予以賠償的。另外,根據法律原則,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有相互矛盾的,適用新的規定。

所以從時間上來看,應以後者為準。即,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失不是一回事,可以同時要求賠償。

十級傷殘,要根據受害人年齡,以及戶口性質確定,還有上年度的標準。比如,如果是城鎮戶口,那麼賠償標準為 20年*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3樓:午夜學徒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具體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殘疾賠償不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十級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數額不會太高。

交通事故賠償有精神損失費嗎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6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並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7樓:墨汁諾

一般性的交通事故是沒有精神損失費的,只有在涉及到人員死亡或傷殘的情況下才有,而且這種情況通常還要到法院起訴後,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才會有。偶爾在交警的調解當中也有,但這種情況極少。

交通事故賠償專案,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賠償專案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

人身損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損害,需要就醫**或休息而支付各種費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各個類別的特性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單獨計算。比如醫療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進行認定。

對於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賠償義務人應予以賠償,有異議的,有賠償義務人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有賠償義務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致殘專案的賠償標準

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根據傷殘認定的等級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賠償標準,但一般均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等。

比如,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此,受害人在計算致殘專案前應先進行傷殘認定。並且應特別注意抓緊時間進行傷殘鑑定,以免有些傷情復合速度快而導致傷殘認定級別降低,影響受害人的賠償權利。

三、死亡賠償專案和標準

交通事故造**員死亡,無疑應歸為嚴重交通事故一類,雖然生命的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並不是人生的終結,隨之而來還有殯葬、被撫養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決,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賠償專案與相關標準。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賠償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類費用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特別注意被撫養人的年齡與勞動能力。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即適用於受害人的人身遭損害致殘或死亡,不適用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性物件損毀等,比如寵物狗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

即使其主人將寵物狗視為家人也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8樓:智障班班長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於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23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於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麼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乙個確定的數額。

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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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

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

2、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於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乙個度,才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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