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機構已對傷殘重新鑑定後,可否因當事人不滿意 騷擾等壓力拒絕出鑑定報告

2021-03-22 02:44:38 字數 5519 閱讀 2599

1樓:匿名使用者

1、在中國,發生什麼事都不奇怪,你說的情況完全可能,司法鑑定從理論上是客觀、公正的,但是中國司法本身就存在問題,本身就不公正,所以你讓他出的結果公正就不現實。

2、在中國目前干擾司法過程和結果的往往是有背景的人,就是有各種關係的人,因當事人的不滿意干擾結果的不太多見。所以說如果對方沒有什麼關係的話,結果應該可以出的,但是如果有關係的話,就很難說了。

法院以指定機構進行了傷殘鑑定,對方要求重新鑑定怎麼辦

2樓:專業法醫

通過庭審質證,看法官認為對方是否有足夠的理由申請重新鑑定。

我要求法院對原鑑定結果進行重新鑑定!其稱被告方不同意重新鑑定!請

3樓:蒼眼冥蛇

你應該堅持重新鑑定

的申請,因為雙方都是有權對鑑定結果異議的,所以你的申請與被告無關。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你是完全有理由申請重新鑑定的。

4樓:郭子福律師

重新鑑定並非申請就要重新鑑定,而是你必須有足夠的理由推翻原鑑定,或有證據證明原鑑定程式違法或實體有瑕疵才可以重新鑑定。

一審**後,被告對原告傷殘鑑定有異議,提出了重新鑑定申請,法院同意了。可被告一直不交鑑定費,使這事

5樓:七台河李陽平

重新鑑定的費用,法律規定是敗訴方承擔,誰先墊付都是合理的。如果在庭審的一方舉證另一方提出異議則通過法庭質證來推定證據的有效性或採信與否。如果相對方沒有充分的事實與理由來推翻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要求重新鑑時,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從法理上應由提出主張方墊付費用,最後根據鑑定結果確定承擔人。

法庭可以指定提出主張方先行支付費用,如果提出主張方拒絕提共費用可以推定其為惡意主張干擾審理,其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援。同時對鑑定的結論明顯存在瑕庇時,法庭也可以指定原提供證據方重新鑑定,並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6樓:狗蛋打狗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被告申請重新鑑定,但遲遲不交鑑定費的行為應視為被告已放棄了重新鑑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方可以自己出錢鑑定,等鑑定報告出來了之後,提交法院,再讓被告出這筆錢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就幾百元嗎?自己交,拖久了對原告沒什麼好處,過了一年原告就沒權申請鑑定了,

我向法院提出的「駁回被告重新鑑定申請」的申請,是否支援,法院是否應下裁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給出的同意對方重新鑑定的理由不合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裝置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有異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法院應給你申辯反駁理由的機會,但實踐中不用給你出裁定的

10樓:有種缺點叫聰明

無奈啊,推薦答案又錯了,這個你申請還是不申請完全是沒用的,因為這根本就不是你的權力,批准鑑定的權力在法院,如果法院允許,你愛同意不同意都重新鑑定,而且就算你同意重新鑑定,如果法院不批准,也不能重新鑑定,法院批准重新鑑定是不需要原因的,只要法庭認為有必要。司法鑑定通則對法院沒有約束力,人家不管的

11樓:東方底情

按理說你不應當提出申請,你也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我對我出車禍的傷殘鑑定不滿意、結果已經出來了、8級、我想從新鑑定、找法院、法院說跟他沒關係、我該怎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樓主的描述,應該是經過法院委託的

鑑定意見書,由於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糾紛,故肯定有一方不滿意。

如果當事人不滿意的,首先要自己仔細看看鑑定書,鑑定程式是否合法、適用條款是否恰當,如果沒有上述問題的話,重新鑑定是沒有意義的

鑑定意見書,只是一種意見,只有經過法庭質證並才信之後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法官在才信之前肯定也會自己看看,鑑定結論是否科學公正的

由於當事人不是專業人士,肯定對鑑定中所寫的內容有不明白,不懂的地方,所以可以將自己的異議以書面的形式提交法院,法院會轉交鑑定機構進行異議答覆並對原鑑定意見書進行複核,因此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

重新鑑定,一般由當事人提起,並由受訴法院同意之後才可以。重新鑑定是有條件的,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由於司法鑑定意見的才信與否完全取決於受訴法院,所以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應該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千萬不要鬧鑑定機構,不但無濟於事,還有可能觸犯法律,遭受刑罰,比如:擾亂公共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誣告罪、敲詐罪等等

如果當事人只是因為鑑定意見對自己不利,而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建議重新鑑定,由於鑑定有風險,有可能重新鑑定的結論對自己更不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很抱歉的通知您,你重新找乙個比較權威的機構鑑定就行了,找法院是沒有用的,他們至看證據!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對鑑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法律問題

15樓:鳳凰明

你這個糾紛為什麼這麼久沒有解決呢?是不是協商不成?如果繼續協商不成,應該馬上起訴到法院,同時申請傷情鑑定,由法院委託專門的鑑定部門作出鑑定結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16樓:執掌淵虹

首先看要是誰委託鑑定的,如果是法院,那要申請重新鑑定就比較難,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 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 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 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本條是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的規定。

如果侵害人委託鑑定的,那相對簡單,法律依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7樓:匿名使用者

1、鑑定和實際情況不符可能是時間過得久了,一些傷鑑定不出來了。

2、公安立案沒有,我說的立案是立刑事案件哦。但我聽你的描述好象公安都沒立案,他當然不會理會你的重新鑑定的申請,你這如果是輕傷,可以自已起訴到法院告其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輕傷屬可自訴可公訴的案件,公安不立案是可以的,你自己到法院告也是可以的),如果只是輕微傷,那犯罪都不算,就是個民事侵權案。

對傷殘鑑定的結果不服,可否再次鑑定,是繼續在同一鑑定所做鑑定?

18樓:心碎

1.如不服,可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鑑定機構可由你自己選擇(可同一機構,也可另行委託機構) 也可另行委託機構) 2..

武漢的鑑定機構肯定不會只有一家.你說的更高一級鑑定所.現在是這樣規定的:

一般的鑑定機構是無上下之分的(鑑定結論的效力大小都一樣).但每乙個省都有乙個省級司法鑑定中心.對疑難,複雜或對鑑定有異議或有多份鑑定,有不同結論的.

可委託該中心鑑定.省級司法鑑定中心設有專家委員會.對受理的鑑定事由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如該中心的鑑定結論與其他鑑定結論不同,規定以該中心的鑑定為準.具體你可向當地的鑑定機構諮詢,他們一定知道,應當會給你乙個滿意的回答. 檢視原帖》

記得採納啊

傷殘鑑定報告下來以後,如果不服 可以重新評嗎

19樓:茫然而求索

可以但,不是在同乙個單位重新評殘,而是由更高一級的傷殘鑑定部門評定。

20樓:簡簡單單

1、傷殘鑑定報告下來以後,如果不服 可以重新鑑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己去做傷殘司法鑑定法院認可嗎,做傷殘鑑定是不是必須委託律師才能做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鑑定機構,具備鑑定資質,法院一般會採信。但是,如果對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法院一般情況下也是會准許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得由法院委託相應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經申請並做出鑑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如果對方有異議,並有一定理由的話 可以申請法院委託相關的部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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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並提供鑑定材料。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 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去司法部門做鑑定,都需要什麼證件 各地做法不一樣,有的接受個人委託,有的只接受公檢法等行政 司法部門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