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呆了5年了,合同1月份到期,突然改成簽無固定期限

2021-03-20 03:24:09 字數 5473 閱讀 1053

1樓:崑山法律顧問

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你的角度考慮,沒有任何不利的地方。好處反而多了,很明顯的乙個就是,在你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前,你的合同沒有終止期限,單位就不會有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就好象你現在是租房子,每年交一次房租,你可以隨時不租,房東可以讓你到期搬走。

過了五年,房東承諾,只要你不走,他永遠都不會租給別人。當然,如果你以後要走,他也不會攔著不讓你走。

3樓:

無固定期限合同相當於只要不是你提出來走人,那麼你永遠是他們公司的職員。就這麼簡單

你好,我在這家公司已經工作5年了,合同即將到期,我想繼續在這工作的下去,我想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請問

4樓:君同法律**諮詢

,我在這家公司已經工bai作5年了,合同即將du

到期,我想繼zhi續在這工作的下去,我想籤dao無固定期限合同,請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是什麼?我該怎麼辦?

我在同一公司連續工作13年了,合同到期我不籤,可否視為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您可以主張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拒簽,您可以主張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啥公司,不好的就吃虧。

我在同一集團內的不同公司工作5年了,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麼?若可以,那第三次簽時公司解雇我該如何賠償?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同一集團不同公司之間工作5年,並且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麼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而解雇勞動者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1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深圳張勇律師

1,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若要在合同到期之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簽訂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則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你每工作一年每乙個月工資。

我工作了5年了,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聘用。我能得到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5年後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出險違法用工等情況,其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0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週三鼎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

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除非你在原合同條件下或者在公司提出更好的條件下不願意續簽,否則公司以合同期滿要求解除合同都應該向你支付補償金 ,但最好要個公司不給你續簽的證據。

這樣要補償金就基本ok了。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還有辭職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應到當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12樓:匿名使用者

能得到賠償金,我單位是從08年起算,到現在08、09、10、11有四年,就賠4個月工資,其他單位是不是這樣就不太清楚了。你問下你們公司的人事吧,必要時諮詢勞動保障中心。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2023年進的中鐵,廠裡一直騙著我們簽合同,騙到2023年給我們籤的勞派合同,合同期2年,現在合同不到期,廠裡要辭退我們,平常縫年過節都要加班,而且廠裡總雙休,我也只能單休,這種情況應該是得到怎樣的賠償,賠償不合理應當找那裡申訴?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啥好處?

14樓:華律網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乙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首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在於,可以幫助企業留下人才,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弊端在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5樓:加百列

對於勞動者而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在單位工作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6樓:mango菌吃橙子

1、勞動者不用擔心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到期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

2、用人單位因為因為以下情況裁員的,需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3、勞動者有乙個穩定的職業生涯,便於勞動者在某一崗位可以做精做細,有利於分工。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一旦公司依據如下法條裁員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優先留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7樓:love蝶舞晨軒

一旦員工與單位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只能按照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並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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