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過了一年算自動放棄嗎

2021-03-11 05:38:51 字數 1714 閱讀 6814

1樓:匿名使用者

非工亡職工來

近親屬本身原源因超過一年bai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du救濟。zhi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dao

定,職工工亡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一年,職工近親屬和工會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一年。超過時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但對其近親屬非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救濟。

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2樓:七台河李陽平

關健是抄是否進行了認傷認襲

定?如果工傷已

bai經得到了認du

定,就應根據《工

zhi傷保險條例》第dao39條規定給予工亡待遇。所以,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亡待遇。

如果還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的規定和《工傷認定辦法》去申請工傷認定,過了時限則不受理了。

只要是認定為工亡了,賠償金不存在過期的問題,自動放棄屬於自濟行為。不自動放棄完全可以主張賠償,即使時效過了也可以找到接續時效的理由的(比如受益人悲傷過度長期處於醫療中無法主張權益等等)。

同時,經辦機構沒有通知受益人領取賠償金也有職責任失當的法律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儲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明確一點

bai,是不du是工傷死亡,你說的不zhi算,我說的不dao算,得由法律說了算。版

如果自事故傷害權致死之日起已經超過一年,那申請認定因工死亡肯定不行了(已經超過一年的申請認定時效),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這段時間可以不計入一年時效範圍)。

其次,就算提起勞動仲裁,同樣也過一年的時效。

當然,你覺得有必要的話,也可以請個律師出面幫你打理一下試試(前提是要付一大筆律師費,並且結果並不一定如你所想或是律師答應的)。

個人觀點,供參考。

祝你好運!

4樓:麗兒繼續走紅

對。工傷申請有效期限是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樓:敬疇魚永壽

一般在工傷得到認定後就會給與賠償,如果沒有得到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索賠。

如果簽了工傷死亡賠償協議,過了一年多,認定賠償低於了賠償水平,可以重新去法院追加賠償嗎?

6樓:陳溪

就低於的部分,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強一級法院法院提起上訴或者審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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