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質押的區別,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2022-02-28 13:36:03 字數 5836 閱讀 3654

1樓:雨軒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於擔保方式,但它們之間也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細分區別在於:

1. 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佔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衝突。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

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3.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要登記才生效;

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從交付起生效。

4. 擔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5.權利實現途徑不同: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

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供參考,望採納!

2樓:墨桖瑤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3樓:高頓會計職稱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抵押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

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5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6樓:未來法律

您好,建議加上留置權一併進行區分。

定義不同: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佔有, 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特徵不同:

抵押權 1、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 3、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5、標的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留置權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質權 1、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佔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物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財權等財產權利

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

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向牴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優先效力不同:

通說: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抵押權與留置權

1、先抵後留 即抵押物被留置。無論抵押權登記與否,也無論留置權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權的事實,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2、先留後抵 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權設定人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動產所有人在留置權發生後又以留置物為他人設定抵押權。

先發生的留置權優先於後發生的抵押權,不論後設定的抵押權登記與否。另一種是留置權人以其佔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設定的抵押權,後成立的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這種情形與質押物被質權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權人不是將留置物變現,而是在留置物上設定抵押,其行為意味著將留置權放在較抵押權次要的位置,債務人(留置權人)的權利不能優於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權利,故此時,後成立的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3、同時質、留 《物權法》第239條:「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質權與留置權

1、先質後留 即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一是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又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對質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對該財產享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原則上留置權優先,但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選擇哪一權利行使,因為此時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二是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為儲存質物等原因,將質物交給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他人取得留置權。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

2、先留後質 即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一是留置權人在取得留置權後,又將留置物出質。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後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於留置權。

二是留置權成立後,動產所有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人的其他債權又以該留置物為其設定質權。這種情況與先質後留的第一種情況處理相同。

3、同時質、留 《物權法》第239條:「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抵押權與質權《即一動產上同時存在抵押權和質權》

1、先押後質 如先設立抵押權並經登記,抵押權效力優先。如先設立的抵押權沒有登記,後設立的質權效力優先《在先的抵押權因未登記而不具有對抗效力,不能對抗在後的質權》。

2、先質後押 出質人先設定質權又以質物作抵押,如後設立的抵押權沒有登記,質權的效力當然優先於抵押權,因為此時抵押權本身設定在後,且對質權無對抗力。如後設立的抵押權經過登記,登記了的抵押權的效力優先。

3、同時質、押 動產抵押權的登記與質物的轉移佔有同時發生,權利同時設立,效力平等,順序相同,按照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受償。沒有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因欠缺對抗力,故其效力弱於質權。 擔保範圍 抵押權:

主債權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利息 留置權:主債權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利息 留置管理費實現留置權費用 質權:主債權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利息 質物保管費實現質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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