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1-03-05 08:00:07 字數 2907 閱讀 5111

1樓:home好人乙個

1、行政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一)被告及其訴訟**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

(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2、民事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刑事訴訟方面,《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訴訟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經驗去判斷證據的真偽,只有那些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會被當做定案根據。那些不真實的、非法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法官是不會採信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以及適用的程式法來考慮。

在三大程式法只有《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出禁止性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鑑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六十一條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當事人是民事案件的親身經歷者,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但是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為了勝訴,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一般會陳述對自己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事實,也可能掩蓋、歪曲事實。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份。

既不可盲目相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要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如果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證據之間沒有矛盾,各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也一致,可以將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訴訟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經驗去判斷證據的真偽,只有那些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會被當做定案根據。那些不真實的、非法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法官是不會採信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以及適用的程式法來考慮。

在三大程式法只有《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出禁止性規定。

4樓:牛牛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 條規定,

下列證內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容事實的依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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