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什麼情況下退房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2021-03-04 08:57:20 字數 5434 閱讀 8304

1樓:如果地球沒有人

第八條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自

品房買賣合同目bai的不能實現du的,無zhi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dao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商品房退房的情形有哪些,商品房退房能要求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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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於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

七、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開發商在**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八、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辦理。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十、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3樓:

一、商品房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即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已到,業主們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備入住條件。

(二)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沒有經過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就是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這裡要注意,合同中如對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有相反約定的,按合同處理。實踐中開發商往往在合同中選擇面積誤差時據實結算,這種看似公平的約定,其實不公平,他剝奪了購房人在一定條件下(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退房的權利和要求開發商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

(五)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六)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經濟糾紛等情況時,業主也可要求退房。比喻開發商出現一房兩賣或一房多賣、或者賣房前後私自將房屋抵押,造成購房者購房目的不能實現。

二、商品房退房能要求雙倍賠償嗎

適用雙倍賠償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所購房屋必須屬於該《解釋》調整範圍內的商品房。

並不是所有的房產糾紛都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該條款調整的僅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所以如果購房人購買的不是商品房,退房時要求「雙倍賠償」,也就很難得到法律支援。

(二)出賣人欺詐和惡意違約必須屬於《解釋》規定的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三)必須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上述五種情形必須導致該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無法取得房屋時,買受人才可以在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之外,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樓市購房觀望情緒濃厚,加上限外政策的執行,住宅銷售面積將持續低迷,在這樣的背景下,退房現象卻劇增。那是不是任何人想退房開發商就會允許其退房呢,商品房退房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呢,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而導致的退房能否向開發商索要雙倍賠償呢?

有需要幫助可以諮詢我們所專業律師。

4樓:

戍客望邊色,思歸多苦顏。

在什麼條件下退房可以不用還違約金?

5樓:匿名使用者

退房的條件

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1、延遲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超過三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缺證.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由於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

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無法得到貸款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

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

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5、拿不到產權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另外,由於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範.一些開發商拖欠**土地出讓金.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人入住多年後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

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目前.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購房人要求退房的,法院將不予支援。而如果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判決購房人勝訴。

7、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目前房地產市場較少發生。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據悉,到目前為止,法院還沒有由於房屋質量不合格而判決退房的案例。

8、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援。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主要是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素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雜訊影響居住等。

9、開發商把房子抵押如果開發商在**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您的情況符合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我們建議您最好還是請一名律師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盡量避免進入訴訟程式。如果開發商提出的補償條件能使您滿意,您可根據自身情況收回退房要求,或讓律師幫您辦理退房手續。如協調未果再選擇訴訟或仲裁,律師也能幫助您維權,把損失降到最低。

6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有兩個條件,即符合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

約定。一、合同約定,就是要符合合同中關於退房的相關約定,比如逾期交付超過多少天等,需要檢視合同予以確認;

二、法律規定,主要規定如下:

1、《合同法》條文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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