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哪些責任權力的觀點,明確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的作用有哪些

2021-03-04 08:29:04 字數 5803 閱讀 3037

1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這是公務員權力執行中的鐵律。公務員要正確行使權力,必須堅定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政治立場,把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權力的行為後果負責統一起來,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的監督,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上,用在支援人民當家作主上,用在繁榮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文化上,用在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上。

第一,要忠實履行權力之責,必須處理好職權與責任的關係。權力是公務員擁有的職責許可權,職務是職權的組織細胞,是權力的崗位設定,責任是行使職權應盡的職責,是權力行為的內在動力和要求。有職就有權,有權就有責。

職務越高,權力越大,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列寧曾經指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實行集體領導都要規定每個人對一定事情所負的責任。

」權力為責任所繫,不僅能夠明確權力的任務,規範權力的職能,合理設定權力的界限,而且能夠通過責任制衡,有效抵制權力私有化、商品化和非法擴張,制止壟斷、尋租等腐敗行為。只有當公務員視權力為一種責任時,才會珍惜、慎用權力,才能不誤用、濫用權力。

官僚主義者缺乏權力的責任意識,把權力當成個人囊中之物和謀私工具,漠視群眾利益,避責任而不及,完全背離了權力的本質。克服官僚主義,剷除權力腐敗的禍根,就要在強化權力責任上下工夫,圍繞權力的責任建立嚴格的越權瀆職、濫用職權的責任追究和懲處制度,形成公正、透明、高效的執政用權體制,使公務員能夠真正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一。

第二,要忠實履行權力之責,必須處理好向黨負責與向人民負責的關係。黨是國家大政方針和政策措施的決策者、制定者,黨的理論、綱領、路線、方針、政策是權力運作的行為指南和準則。向黨負責,最主要的是在掌權用權中講政治、講原則、講紀律,把權力用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治任務上。

要把貫徹黨的政策措施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加以運用,確保權力行使不偏向、不越軌、不出格。

黨是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除了人民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對黨負責就是對人民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向人民負責。

每句話,每個行動,每項政策,都要適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錯誤,定要改正,這就叫向人民負責。」

對人民負責,要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心中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與群眾同呼吸、共命運,休戚與共;對人民負責,要尊重社會發展規律和人民的歷史主體地位,把人民群眾擁護與否、贊成與否、高興與否、答應與否作為想問題、辦事情、做工作的出發點,切實將對人民負責落到實處。

第三,要忠實履行權力之責,必須處理好當前責任與長遠責任的關係。權力作為一種調整、支配社會各種關係和財富資源的力量,其運作必然給社會發展和人民利益造成實際影響,這種影響能否實現當前和長遠的統一,是我們公務員必須重視的問題。

對當前負責,強調的是公務員要盡職盡責地乾出實在的政績:為官一任,興一番事業,謀一方發展,富一方群眾,保一方平安,多謀愛民、富民之策,多辦利民、便民之事。長遠是當前的延續,立足當前不能忽視長遠,更不能以損害長遠來實現當前。

對長遠負責,就是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義和急功近利,做不切實際而又妨礙發展的事情。我們公務員要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不斷提高駕馭全域性和應對複雜局面的能力,增強主動性、預見性和創造性。

第四,要忠實履行權力之責,必須處理好自律與監督的關係。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腐敗。制約權力需要自律,我們公務員一定要增強自律意識,加強自身的黨性鍛鍊和從政道德修養,常修為官之德,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慾之害,不為名所累,不為利所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嚴於律己,率先垂範,永葆人民公僕的本色。

「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權力的制約離不開監督,監督是遏制和減少權力腐敗的重要環節。

有效的監督既能夠維護權力的尊嚴,又能夠使公務員不拒絕、不逃避、不遠離監督。

權力的監督必須依靠人民,動員全社會力量,拓寬監督渠道,改進監督方式;權力的監督依靠制度,有了制度才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權力的監督依靠法律,有了法律才有監督的強制性和威懾力。

明確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的作用有哪些

2樓:會昌一中的學生

明確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的作用有: 1. 有利於促進社會

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序 2. 有利於國家和社會公眾對公務員實施有效的監督 3. 有利於形成一支優化、廉潔、穩定和高效的公務員隊伍 4. 有利於提高公務員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

如何理解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

1.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概述

所謂公務員的義務,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準確行使職權,忠實執行國家公務,不得濫用權力。

所謂公務員的權利,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在履行職責、執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或抑止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目的是為了使公務員更有效地行使職權,更好地執行國家公務。

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內容,是與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歷史文化等緊密聯絡的。國情不同的國家,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確定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時,注重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務員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任何國家公務員不得因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家庭出身、社會關係、黨派、民族、年齡、所服務的行政機關等因素,享受特權或遭到歧視。在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標準去處理,決不能因人而異。

每個公務員都有權利對任何機關及其領導人的違法侵權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控告;國家對所有公務員的法定權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護;對所有公務員的違法或違紀行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責任,並依法予以同樣的處理。

第二,保持義務、權利一致。公務員履行義務與行使權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存在著相互對應的關係,公務員可以獲得履行職責應有的權力,同時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公務員具有執行公務的職權,但必須依法行使。

享受私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公務員不得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義務受紀律的約束,公務員的權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權利的內容較為廣泛。這是與其他國家相比較而言的。從我國政權性質出發,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在公務員政治權利等方面,沒有西方國家「不參與政治活動」等要求,我國公務員不僅可以表達個人意見和建議,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並能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而且還可以參加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務員的權利是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認的。公務員的權利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都必須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式來進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剝奪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一旦受到侵害或剝奪時,可以依法進行申訴和控告。

2.義務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義務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憲法和法律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有序執行的基石和保證。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是各個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

作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公務員,應當樹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維**律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成為守法的模範和表率。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也是行政機關有效執行的保證。公務員的各項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程式,不得超出法律自行其是。

對於因社會變化,有些社會事務,國家法律、法規尚未做出規範的,應以政策作為執行公務的依據。

(3)密切聯絡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機關及其公務員性質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絕官僚主義的重要方法和保證。公務員應當樹立公僕觀念,關心群眾,深入實際,想群眾之所想,幹群眾之所盼,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和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公務員乃國家所任用,必須以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為己任。制定政策、辦理事務,都要把國家的安危、榮辱、利害掛在心中,自覺維護和捍衛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並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

(5)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國家行政機關是乙個有機整體,每個職位都是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職位上的公務員必須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聽從命令,勤奮工作,不能擅離職守,不得消極怠工,不得自行其是違抗政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國家秘密事關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務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未經領導或專門機關同意或批准,不得對外吐露國家尚未公布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科學技術等重大事項,不得隨便對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人員談論尚未公開的工作內容,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檔案材料,要嚴格按規定儲存和傳遞。

(7)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公務,必須秉公辦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要嚴格要求自己,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廉為榮,一心為公。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除上述內容外,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一些義務要求。此外,公務員作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憲法和法律關於公民的義務,公務員也必須履行。

3.權利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我國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其身份應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理,必須基於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式。

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國家公務員的行為確實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和國家公務員的紀律,構成了被依法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法律事實;所謂法定程式就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公務員被免除、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所必須經過的全部法律過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的處理,公務員有權拒絕接受。

(2)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這是保證公務員正常執行公務最基本的權利。這種權利必須是在履行職責時才享有的,並須經由法律規定或認可的。

不同職位上的公務員,其權力大小不同,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在法定的許可權內,不得越權。

(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這是對公務員工作和生活的經濟物質保障。公務員作為勞動者,必須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報酬的多少應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公務員地位和作用等相適應。公務員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難情況時,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幫助。此外,國家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改善公務員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提高福利待遇,促進公務員努力工作。

(4)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把培訓作為公務員一項重要權利,不僅是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要求,也是公務員自身發展的需要。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社會不斷進步,**機關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斷變化,必須要求公務員不斷補充新的知識,才能保證公務得到有效執行;公務員在新的形勢下,也需要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才能適應工作需要。

(5)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這是公務員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對於激發國家公務員的創造性,調動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改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批評建議的物件,可以是本人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機關及領導人員。

批評建議的內容,可以是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關的,也可以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無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都不能壓制國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更不能打擊報復。

(6)提出申訴和控告。**機關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經常會涉及對公務員個人的處理,有時會出現因事實不清或定性不准而造成違法或不當的情形,申訴控告權是針對這種情形所提出的一種救濟辦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申訴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式,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有專門規定。

(7)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辭職。公務員依法辭職是其選擇職業權利的具體形式和實現途徑。當國家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再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時,國家應當允許其提出辭職,而且法律應給以尊重和保障。

公務員辭職,必須按法定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擅自離職。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公務員還可以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與履行公務員義務和紀律不相衝突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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