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可追究房產中介責任的情況你造嗎

2021-03-04 08:28:52 字數 1580 閱讀 1716

1樓:搜狐焦點

隨著二手房交易的日益增多,房產中介也是遍地開花,而現在很多人買房都會找中介,但由於房產中介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黑心中介唯利是圖,利用買賣雙方對法律法規的不了解,賺取非法利益,坑害購房者。

以下6種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1、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絡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檢視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2、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字,只有合同的**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複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4、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5、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藉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藉口提出合同無效。

6、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這2種情況中介可免責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資訊。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影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資訊。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範圍,中介對其提供的資訊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義務。

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購房者在和中介接觸過程中注意事項

1、驗明正身,看其工商執照、稅務登記,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資格;

2、索要發票,一定程度上可檢驗中介公司是否正規,產生爭議時還可作為證據;

3、謹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字可能暗含霸王條款,對方針對條款作出明確解釋時,要做好錄音;

4、不要相信口頭承諾;

5、保留一切證據,合同、發票、宣傳廣告、**、錄音等,便於遇到糾紛後向有關部門投訴,甚至起訴至法院。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2-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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