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讀三年級了可以轉回戶口所在地讀書嗎

2021-03-04 07:12:56 字數 5821 閱讀 1810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 轉學到戶口所在地讀書無論什麼時候都可以! 戶口所在地校方是無權拒絕的

2樓:過客

可以 不過現在轉學都比較麻煩

孩子上學問題?戶口直接遷過去就能馬上到戶口所在地的學校讀書嗎?要滿3年的規定嗎? 20

3樓:小學老師丹

很高興為你解答:

孩子上學問題,如果是戶口遷過去了,是不需要滿3年的規定的。

如果是戶口沒遷過去,辦理暫住證的話,就要滿三年。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答 沒有滿三年的規定

孩子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啥手續

5樓:智障班班長

轉學條件:

2、轉出校在接到轉入校的確認接受資訊後,在cmis系統中對該學生進行轉學預處理,處理後相關資料(學生標示,姓名,轉出校,轉入校,轉出資訊等)自動上報到市、區級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

3、轉出校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登陸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可以瀏覽當前本區轉出學生相關資料。轉出校應及時將學生轉學情況報告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三個工作日內,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不作處理,視為預設同意轉學,轉學預處理資訊將自動回覆至轉出校,轉出校可繼續辦理後續電子學籍轉移手續。

4、轉出校在cmis系統中做正式轉學處理,列印轉學證明等相關材料,並做學生離校刷卡。處理完成後該生學籍狀態為不在學學生,學籍異動型別為轉出,同時該轉出操作自動上報市、區級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

5、學生持學生卡及轉學證明等相關材料到轉入校報到,並刷卡入學,刷卡時將自動校驗轉入校的名稱,符合後方可建立電子學籍檔案。

7、學生完整的電子學籍檔案(含歷史資料)在轉入校建立完成後,只能更正基本資訊,歷史記錄中的成績、評語等無法更改。

8、轉入校應及時將學生轉學情況在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備案。轉入校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瀏覽當前本區轉入學生資訊,轉學手續正式完成。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資訊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教育行政部門巨集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執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執行和資料交換。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資訊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小學轉學申請書示例一

xx小學教導處:

我的父母因工作需要,已調往xx市工作,我身邊現在無任何親人,為了方便我的學習和生活,讓父母更加安心地工作,特提出申請轉入就近學校上學青島市市南區實驗小學,轉學至xx市xx學校。

望領導批准我的轉學申請。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小學轉學申請書示例二 

尊敬校領導:

我是某校的某年級的一名學生,由於我的父母因工作需要,已調往xx市工作,我身邊現在無任何親人,為了方便我的學習和生活,讓父母更加安心地工作,特提出申請轉入就近學校上學,轉學至xx市小學。經與該校協商,他們的領導已同意接收我為該校的學生。我誠懇地向你們提出申請轉學,希望得到你們的批准。

望領導批准我的轉學申請。

此致  敬禮

學生:***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 管理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首都之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

6樓:遠航的帆船兒

2、轉出校在接到轉入校的確認接受資訊後,在cmis系統中對該學生進行轉學預處理,處理後相關資料(學生標示,姓名,轉出校,轉入校,轉出資訊等)自動上報到市、區級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

3、轉出校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登陸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可以瀏覽當前本區轉出學生相關資料。轉出校應及時將學生轉學情況報告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三個工作日內,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不作處理,視為預設同意轉學,轉學預處理資訊將自動回覆至轉出校,轉出校可繼續辦理後續電子學籍轉移手續。

4、轉出校在cmis系統中做正式轉學處理,列印轉學證明等相關材料,並做學生離校刷卡。處理完成後該生學籍狀態為不在學學生,學籍異動型別為轉出,同時該轉出操作自動上報市、區級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

5、學生持學生卡及轉學證明等相關材料到轉入校報到,並刷卡入學,刷卡時將自動校驗轉入校的名稱,符合後方可建立電子學籍檔案。

7、學生完整的電子學籍檔案(含歷史資料)在轉入校建立完成後,只能更正基本資訊,歷史記錄中的成績、評語等無法更改。

8、轉入校應及時將學生轉學情況在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備案。轉入校所在區縣教委學籍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子學籍業務管理系統,瀏覽當前本區轉入學生資訊,轉學手續正式完成。

擴充套件資料: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公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公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在本市內轉學:

(一)學生戶籍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市內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二)學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地在市內變更,變更後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三條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可參照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到本市的,應參照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證件,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聯絡就讀。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參考資料**-首都之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事項的通知

7樓:純與唇

從原學校寫轉校證明附學籍,到老家戶口所在地對應的學校申請入學。如果學校有其他要求,可到所在地教育局諮詢。

戶口遷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以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

但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購置新房未必就能夠在新房所在地落戶。因此應該在諮詢新購房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辦理落戶的明確承諾後,依據購房合同及產權證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原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然後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三日內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部分內容: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乙個公民只能在乙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登出;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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