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屆至前和債務屆滿前的區別

2021-03-04 06:00:26 字數 5675 閱讀 5865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雙方的債權債務履行協議中約定履行期在協議簽訂後的第三個月開始,分期履行,期限兩年。那麼履行期屆至前,就是指協議簽訂後的前三個月就屬於「履行期屆至前」,兩年內的時間屬於「履行期屆滿前」。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區別,都指債務的最後履行期限已到。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3樓:墨汁諾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條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係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乙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物件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新增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主債務最終的履行期屆滿第二天開始算,有效期2年。

5樓:閒耕

意思是:借貸主合同到期日的第二天起,借款人又未償付(或未完全償付),之後兩年內,擔保人負有代償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向擔保人要求償付。

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求詳解

6樓:可靠的小美同學

保證期間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承擔責任者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享有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之債

一般保證的保證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後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後6個月,應視為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2年,從其約定;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 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實質是針對不定期保證所作出的規定,防止債權人無限期地向保證人求償。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明確地約定,僅僅是約定保證期限過長,並不屬於不定期保證,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

8樓:劉沛律師

就是當主債權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擔保人仍然承擔擔保責任,超過兩年則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合同法中,債務已經屆至履行期但尚未屆滿,指的是?

9樓:匿名使用者

是履行期是乙個期間嗎,比如債務人需要在1號到3號履行,現在是2號,就是已過1號未到3號

買賣抵押車違法嗎

10樓:低調額低調額

買賣抵押車只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是不違法的。

抵押車是不能直接買賣的,但是在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抵押車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得到的錢款應當優先清償該抵押債權。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

《物權法》第186條規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抵押權人不得與抵押權人約定,到期履行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因此,抵押權人不能在債務到期前自行處置抵押財產,包括買賣。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物履行期限屆滿時申請拍賣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擴充套件資料

汽車抵押貸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車或自購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或汽車消費貸款公司取得的貸款。以汽車作為抵押物的貸款的用途,主要為快速資金周轉。(當然汽車貶值快、交通事故影響車輛價值機率大,金融機構以汽車作為單一抵押方式發放貸款的方式相對較少,一般貸評估價5-8成。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

11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車是不能直接買賣的,但是在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抵押車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得到的錢款應當優先清償該抵押債權。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

《物權法》第186條規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抵押權人不得與抵押權人約定,到期履行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因此,抵押權人不能在債務到期前自行處置抵押財產,包括買賣。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物履行期限屆滿時申請拍賣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12樓:蓮殤

抵押車不能直接買賣。

主要看抵押車是分哪種情況,不同的情況與直接買賣息息相關。

抵押車事實上就是銀行貸款車,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銀行分期車輛:首付和零首付,都是銀行分期付款。

第二種是抵押給個人或者公司借款的車輛:如果是這種情況,這類的抵押車是不欠銀行錢的車。

因為如果做了銀行登記的,抵押給個人或者公司的就不可能再次在車管所再次登記抵押。

所以看你是哪種情況買賣抵押車。

13樓:醉意撩人殤

抵押車在法律角度來看不可買賣。根據《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車買賣風險巨大原因有二:

1、抵押車在法律角度,無法對抗銀行追討收回。

2.抵押車容易變成查封車,不能年檢,則不能上路。

14樓:**的勾k先生

可以買賣,但不能過戶。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抵押車可以進行交易,但是不能過戶,因此購買了抵押車並沒有所有權,只具有使用權。

《擔保法》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為權利人所有。」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車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抵押已經解除,可以買;如果沒有解除,買了將來會有風險,也就是說:如果原主人按期還款,就沒事了;

《擔保法》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為權利人所有。」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注意如果是私下籤的抵押合同,沒在車管所登記的,抵押權無效,你可以買車,但最好要求過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乙個時間(比如他債務到期的時間)。

到時辦理過戶手續,但不能總不過戶,不過戶你的車險不好辦,將來有什麼事很麻煩;沒交強險上路就會被查被處罰,而且車檢也會麻煩。

如果他不按期還款,到時這車可能被抵押權人申請拍賣用於還債,因為這車法律上還不是你的,到時你只能要求原主人還你買車錢,無示拒絕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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