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因疏忽至犯罪嫌疑人逃脫或死亡的因如何處理

2021-03-03 22:17:43 字數 4097 閱讀 6982

1樓:博愛傑傑

涉嫌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逃脫的,主要看結果怎樣,看是否被追回,是什麼樣的犯罪嫌疑人。不過行政處理是逃不掉的。

2、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也要看經過,是管理上的問題、警察個人問題、還是自傷自殘等因素,這些直接影響到處理結果。輕的行政處理,重的追究行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犯罪了,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縱橫法律網 劉俊傑律師

4樓:都是法國號

玩忽職守罪定處 。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如何保護自身安全?

5樓:未來法律

您好:公安隊伍是和平

時期犧牲最大的一支隊伍。近年來,每年都有幾百名公安民警犧牲在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第一線,另有數千名民警負傷,可以說天天有犧牲、時時有流血。保證執法者安全的問題,隨著一次次暴力襲警事件的發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

這從側面道出了警察執法中自身安全問題的嚴峻性,也可以說是職業警察的無奈和悲哀。那麼如何確保公安民警的安全免遭侵害呢?本人結合實踐談談粗淺看法。

一、牢固樹立生命第一的理念

乙個人生命只有一次,如何增強安全意識,保護自身安全是人生的第一關鍵。所謂安全意識,是指人民在出行、處事等各種活動中,必須首先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有效地保護自身安全、群眾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同時也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作為一名執法者,必須將確保自身安全牢記心中,貫穿於執法的全過程,不可以有絲毫的麻痺、鬆懈和僥倖。

在執法活動中,要始終保持臨戰的狀態和高度的警惕,可以說充分的心理準備和自我防護意識是有效進行自我保護和圓滿完成任務的重要前提。特別是身處執法一線的各級指揮員,必須站在講政治的高度,以對黨的事業和對民警生命健康、家庭幸福高度負責的態度,在組織指揮各項執法活動中,首先要想到安全,強調安全,確保安全。

二、有針對性的學習是保護生命的前提

多年的執法實踐使我體會到,人民警察要保證自身安全,關鍵是要民警學會執法,會運用法律規範自己。這就要求我們要認真學習《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準確、適情、適度、全面地適用法律、法規的條款,來實現確保自身安全的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要學習執行警務活動的各項規範程式和警務實戰技能培訓,使自己不斷增強警務規範意識、安全防範意識,會徒手防衛與控制技術、會使用警械、會搜身帶離、會使用**、會通訊聯絡、會現場急救,掌握警務戰術基礎動作、掌握盤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車輛的方法、掌握搜尋建築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來實現克敵制勝,保護自身安全。

三、走群眾路線是保護生命的基礎

是否會做群眾工作、群眾工作效果如何作為衡量派出所民警素質高低、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之一,真正掌握開展群眾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實提高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動群眾和加強治保組織、群防群治隊伍建設,依靠村委會,組織內部單位、對調查取證能夠提供極大的幫助,對民警的生命保護更是最大的幫助,不會走群眾路線的民警是乙個面臨犧牲最大的民警。

四、執法規範化是儲存生命的關鍵

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不斷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從建立健全各項執法規範入手,對執法民警的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是一些民警在執行盤查、追緝堵截、抓捕、訊問、辨認現場、押解等任務時,不能按照執法規範、技戰術要求和安全規定認真執行,致使民警出現**的事故時有發生。我們還必須樹立人性化的執法理念,減少社會對抗,避免激化矛盾,堅決避免因執法不當引發暴力抗法的發生,從而避免給自身帶來不應有的侵害。

6樓:匿名使用者

抓捕普通犯罪嫌疑人,只需要民警和刑警就夠了,如果是乙個團夥或者是犯罪窩點公安局會派特警進行抓捕,如果是暴力嫌疑人或者是持有刀和手槍的嫌疑人,那就特警和武警一起合作抓捕

警察抓捕嫌疑人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脫抓捕中損壞的公民房屋,這種情況找誰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誰損壞就誰賠償羅。或者選擇網路上的律伴,法律平台,這上面有律師會根據你實際問題給出合理的答覆

8樓:阿六八八

當然找公安局了,有人專門處理這類事,底下不管,可以向上找督察。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存在違搭亂建的話,誰損壞誰賠償,這是***定下的規矩。找他們負責人就行。或110投訴。

以為人民警察非法佔用犯罪犯罪嫌疑人錢怎麼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2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侵占他人財物的,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投訴控告,以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疑犯在派出所逃脫警察該負什麼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犯罪嫌疑人是在法定羈押期逃逸,並且其會對社會造成威脅的話(重犯),那就構成玩忽職守罪的。進一步講,該嫌疑人脫逃後,在事實上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話,責任人恐怕就得承擔刑事責任了。

12樓:─▽忘卻

故意放走的嗎 你家親戚嗎 再去抓啊

人民警察因疏忽至犯罪嫌疑人逃脫後跳河死亡的因如何處理 10

13樓:法學柯南

你好,一般不夠成犯罪。行政處罰即可。

嚴重不負責任才構成刑法400條第二款的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罪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合你說的,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樓:律師

要依據具體的情況判斷

現在的表述太過於空泛

現在正能判斷為瀆職,至於是否觸犯刑法要依據事實情況

15樓:zhb啄木鳥

追究警察的失職!但是責任不大。就像病人在醫院住院,得知自己患了癌症,跑出去跳河了乙個性質。

因工作失誤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該怎麼對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要具體到案件。工作失誤要看具體事件。如果有觸犯我國刑法的,應當按照具體觸犯的罪名定罪處罰。

人民警察在執法抓捕嫌疑人時至嫌疑人驚惶想爬窗逃跑墜樓死亡要負責嗎?

17樓:山人來也

正常抓捕,嫌犯逃跑,跳樓身亡, 不負責任,犯人是在逃跑的過程中由於不可預料的原因死亡,警察不負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在正常抓捕,嫌犯嫌疑人在逃跑中導致墜樓身亡,是不負責任的……如果可以,希望警察可以給犯罪人他們的家庭一些生活或經濟上的補償……

19樓:寶貝馬龍福

因為警察在執法,沒有責任

20樓:匿名使用者

畏罪潛逃,警察實施抓捕,你跳窗摔死那是你自己的事,警察又沒有碰你叫你跳窗哈

21樓:種子

確定是嫌疑人的話就沒有多大的責任,如果不是就有一定責任

22樓:手機使用者

責任按理是沒有,但在人倫與道德上是缺盡的了!

犯罪後怎麼樣才能逃離**的視線

23樓:熊歐厥

粗略說就是先讓他查不出是誰幹的。查出後「人間蒸發」。

為什麼警察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逼供

這要查詢刑訊逼供的主要根源。第一,從歷史根源上看,刑訊逼供是封建司法特權的產物,以肉刑懲罰消除犯罪,仍然還在不少的公安民警思想打上根深蒂烙印。第二,從職業角色上看,刑事警察擔負著除暴安良的社會責任,很容易導致警察出現攻擊性行為。現有偵查條件下,對破案率寄予過高的期望,可能會促使偵查人員為達目的不擇手...

警察有權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嗎,警察有權利沒收手機麼

犯罪嫌疑人收押之後警察首先將他的手機收起,為了案件審理順利,不受與外界串供,理應將犯罪嫌疑人切斷與外界的聯絡,首要將手機暫時沒收,警察有權並且是要及時的沒收。要視案情而定,如果嫌疑人的手機與案情有重大聯絡,甚至是通過手機來犯案,那必然要扣押手機,如果與案情無關,只是嫌疑人的私人物品,那就無權扣押了。...

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不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 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