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房?那就千萬要小心遇到這6種情況

2021-03-03 22:11:52 字數 5736 閱讀 7906

1樓:搜狐焦點

買房作為人生大事,相信每位購房者買房時都是精挑細選,在買到稱心如意的房子後,幾乎沒人願意退房,畢竟沒人願意再走一次買房之路。話雖如此,但如果所購房子出現了問題,相信購房者還是會萌生退房的念頭的。

一般來說,除了約定的退房條件實現外,購房者想退房是很難的,即使遇到以下這6種情況,也無法退房。

一、延期交房未超過一定期限

可能有些購房者覺得開發商延期交房後自己就能夠申請退房了,其實這是乙個退房誤區,因為並非所有的延期交房都可以退房。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交房日,開發商不能交付,經催告後3個月內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者才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延期交房還不能要求退房,要等到延期交房日期超過一定期限也就是3個月後才能要求退房。

二、房屋面積誤差未超過3%

一般來說,開發商交房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會有一些誤差,如果房屋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那麼購房者就有權要求退房,否則,購房者將無法退房,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據實結算。

三、非房屋質量問題

如果購房者退房的原因並非房屋質量問題,那麼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援的。除非周邊環境威脅到宣告安全,比如輻射、汙染等,此外,就算買了凶宅,也無法要求退房。

四、房屋質量有小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如果房屋質量有些小問題,比如漏水、水電**不穩等,購房者無權要求退房。

五、開發商經業主同意後變更規劃

由於樓盤專案工程巨大,其規劃很可能出現變更,如果開發商經業主同意後變更規劃,那麼購房者就無權退房了。因此對於此類情況,購房者一定要慎重思慮後才決定是否要點頭。

六、商品房預售合同未備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合同義務,雙方接受的除外。」

對於購房者來說,買房不易,但退房更加不易,就算最後成功退房,也會付出沉重的代價。所以小編提醒廣大購房者:買房時一定要三思而行,一旦買了,想反悔可沒有那麼容易。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12-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千萬別猶豫!遇到這六種情況就果斷退房吧!

2樓:搜狐焦點

如果遇到以下6種情況,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法律上也是支援的,即使不退,也可以盡可能多得為自己爭取一些權益。

買房時遇到不符合承諾的地方,很多購房者會選擇忍氣吞聲,一方面是因為買套房子不容易,不想再折騰,另一方面則是覺得維權無用。實際上,如果遇到以下6種情況,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法律上也是支援的,即使不退,也可以盡可能多得為自己爭取一些權益。

一 、開發商五證不全

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五證不全,就沒有售樓資格,這時開發商與購房者所簽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開發商應該返還所有房款,並支付房款在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

法律依據: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二、交房面積誤差超過3%

交房實際面積和合同約定面積有誤差是正常現象,但誤差值有乙個重要的約定基數:3%。

如果誤差在3%以內,屬於正常,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購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援。

如果面積誤差超過3%,購房者可選擇退房,開發商在購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後30日以內退還購房款和利息。如果購房者選擇不退房,有2種情況:

面積缺失>3%:誤差3%以內(含3%)房款開發商單倍返還,超過3%部分的房款雙倍返還。

面積增加>3%:誤差在3%以內的購房款由購房者補交,對超過3%以上的面積房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對買房人所有。

三、開發商辦不出房產證

通常情況下,新房房產證是由開發商一手代辦的,購房合同中會有關於委託開發商代辦房產證的條款,其中包括辦理產證的具體期限。如果開發商在合同約定時間無法辦出房產證,購房者有權提出退房。

法律依據:

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經濟損失。

四、房子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法律依據: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具體分為2種情況:

1、交房時,要求開發商出示《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開發商不能提供,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如果超過約定期限仍然不能驗收合格,購房者有權退房並要求賠償損失。

2、交房後購房者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依照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備註:檢測機構買賣雙方要達成一致,協商不成可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

五、未經允許私自更改房屋規劃設計

房子的戶型、面積、朝向等在合同中有具體約定,如果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開發商私自更改房屋規劃,導致實際與合同約定出入很大,則直接構成違約。購房者有權提出退房,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六、開發商遲遲交不房

法律依據:

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延遲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購房指南建議:

當開發商違約時,首先看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對該違約責任的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可依據法律規定要求開發商賠償,記得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防被開發商倒打一耙。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3-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出現這6種情況可無條件退房!開發商不敢說不

3樓:搜狐焦點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買房往往都是一衝動就交錢了,等到過幾天後才發現自己並不適合購買這套房子,或者自己經濟壓力太大,或者感覺這個樓盤並沒有那麼好,於是就萌生了想退房的念頭。那麼,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退房?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開發商延遲交房的

延遲交房是指開發商與購房者在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日期,但是開發商由於工程進度慢或者其它原因,導致房子遲遲不能交付的,由此構成的開發商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超過合同約定時間仍未能交付房屋,且購房者經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房的,那麼購房者就有權解除買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的。

二、購房之後,發現開發商證件不全,由此導致買賣合同無效的

這裡的證件不全是指開發商的五證,相信大家都知道:五證不全的開發商是不能**房屋的,所訂立的合同也是屬於無效合同的。因此購房者是可以就此要求退還購房款並予以賠償,當然了,協商不成的,還可以訴諸法律。

三、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開發商變更了房屋戶型設計、朝向、格局等的

當購房者你發現開發商有變更房屋結構、房屋的用途等行為,而未告知購房者的,那麼你是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的。

比如,在購買期房時,對方給你的戶型是三房,但是到交房時你看到卻是兩房,在面積和尺寸大大超出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你是可以申請退房的,並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購房貸款因為開發商原因而無法辦理的

一般來說,不管是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貸款,都是需要購房者和開發商雙方共同提供一定資料的。

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個人條件滿足,但是由於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不夠導致你無法辦理購房貸款的,那麼就屬於開發商責任。這樣一來,你是可以申請退房,並要求退還購房款和利息補償金的。

五、面積差絕對值超過3%的

在驗房時,發現出賣人交付的房子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套內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的,那麼根據律規定,購房者是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的。

六、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的

若出賣人交付的房屋有質量問題,且影響到購房者正常居住使用的,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比如:購房者買了房子,房屋內不斷漏水、滲水、牆體裂縫,導致購房者無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就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可要求出賣人賠償。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退房?在以上的這些情況下是可以退房的,並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其實在實際生活中,可以退房的情況還有很多,因此作為購房者,一定要多了解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買房知識,這樣才可實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遇到這8種情況可要求退房 千萬別吃虧

4樓:搜狐焦點

好不容易買了房子,是誰都不願意自己的房子出了問題被逼選擇退房。但是現實是無奈,總會遇到令人失望的開發商。為了維護我們的權益,退房是最好的選擇,那麼在哪些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呢?

房屋面積出現偏差

3%,在驗房時發現開發商交付的房子的房屋建築面積或套內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

延期交房

超過合同約定時間仍未能交付新房,購房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房,則購房人就有權解除買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

擅自更改房屋規劃設計

當發現開發商變更房屋結構、房屋的用途等行為,而未告知購房者,則購房人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

房屋的主體質量不合格

若出賣人交付的房屋有質量問題且影響到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則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例如:購房人買了房子,房屋內不斷漏水、滲水、牆體裂縫,導致購房人無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就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可要求開發商賠償。

房產證不能按期辦理

購房人在購買房屋後,沒有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且期滿後超過一年,仍因為開發商或者出賣人的原因沒有取得房產證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購房者未能辦理銀行貸款

若是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無法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則買受人是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此項原因退房,開發商沒有過錯的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一房多賣或者房屋已抵押

很多開發商都存在一房多賣的現象,例如:購房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後,開發商又將此房屋**給第三人,則購房人就有權利解除合同。另外,購房者如果發現自己的房子又被開發商偷偷抵押給其他銀行,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有權利以此為由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開發商有沒有銷售資格

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會約定,若出賣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權屬證明的,也可以成為購房者退房的理由。

退房來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是不得已而為之手段,而且在要求退房時,購房者和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十分重要,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憑據,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十分細緻和注意。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2-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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