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民事審判中有哪些難點

2021-03-03 21:21:01 字數 5083 閱讀 5987

1樓:男爵何山

(一)民事審判方面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於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製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範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關於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位址不詳或者位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覆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

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据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

關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位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採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

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乙個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範、辦案不透明、程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23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後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儘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願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聖,但經濟待遇處於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乙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裡解決乙個副科、正科非常難。

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裝置,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23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

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於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侷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託人說情、找關係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民事審判中有哪些難點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於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製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範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關於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位址不詳或者位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覆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

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据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

關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位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採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

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乙個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範、辦案不透明、程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23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後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儘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願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聖,但經濟待遇處於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乙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裡解決乙個副科、正科非常難。

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裝置,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23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準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

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於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侷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託人說情、找關係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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