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糾紛立案,證據充足怎麼辦

2025-07-05 21:30:12 字數 3645 閱讀 3890

1樓:柴火海南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做前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磨禪決糾紛瞎胡塵,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財務糾紛起訴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2樓:孟子君

法律分析:財務糾紛起訴立案需要以下證據: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緩激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關於共同被告的相應證據,如列夫其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應提交婚姻關係證明;股東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的相應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擾塵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兄枯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案件立案後證據不足怎麼辦

3樓:姜超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棚則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乙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乙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二、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凱和敏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盯枝證的證人證言。

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交換證據的時間應當確定在答辯期屆滿後,**審理前這一段時間。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立案之後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4樓:北京家問事務所

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的法理基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的程式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三項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笑州出證據不足、指控的銀棗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碰搏蔽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立案後證據不足會如何處理

5樓:普法的小張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要全面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那麼立案後證據不足會怎樣進行處理的?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立案後證據不足會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後,會對案件案件進行偵查,偵查結束後,發現證據不足,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撤銷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偵查階段公安機洞陪伏關的辦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納攜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要收集、調取證據;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詢問證人;

4)進行勘驗、檢查犯罪現場;

5)進行搜查;

6)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採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併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案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後,要對案件進行偵查,經偵查結束後,案件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辦案亂悶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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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悉羨陵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派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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