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區別
1樓:高功錦
法律分析: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區別是前者包括結合犯和慣犯,後者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鬧握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液早慶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睜衡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處斷的一罪包括哪些
2樓:韓念壯
法律分析: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
其特徵是:連續的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觸犯同一罪名。對於連續犯,應當按一罪從重處斷。
牽連犯,指以實爛公升轎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飢肆的犯罪形態。其特徵是:必須有兩個以上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係。
對於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原則,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論處。也有規定實行數罪併罰的。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因乙個被另乙個吸收,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而僅按吸收的罪處斷的犯罪形態。
其特徵是:有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有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對於吸收犯,按吸收之罪處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笑巖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處斷一罪有哪些
3樓:曼德企服
處斷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乎老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徵,含消在歲談司法機關處理時將其規定為一罪。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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