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非法經營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2021-06-08 02:31:43 字數 6097 閱讀 9859

1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集資詐騙罪跟詐騙罪都是用非法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一種違法行為,但是很多人不認真注意的話就容易把兩者混淆,兩者看似相同但是也有很多不同點。(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集資詐騙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物件不同。詐騙侵犯的物件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而集資詐騙侵犯的物件則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3)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雖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在較小的範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而集資詐騙則是採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大造**,並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4)詐騙數額不同。詐騙的數額一般都比集資詐騙的數額小,從而兩罪的起刑點有較大的差異,詐騙的起刑點比集資詐騙的起刑點低。

(5)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屬於單一主體;而集資詐騙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屬於複雜主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樓:戚廣利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樓:匿名使用者

最簡潔的一句話:

非法經營,是沒有得到法律許可或者超越法律許可經營、買賣的(如買賣進出口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等),有具體的實物買賣;

而集資詐騙,單純的就是以一個噱頭(虛假的宣傳某些東西能賺錢)成立某某大型集團或者開發什麼大的專案,盈利空間很大,而實際上這些專案要麼是為經過國家許可,要麼就實際並沒有,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圈錢;這是兩者比較明顯的區別。

非法經營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4樓:華律網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差別很大!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經營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通俗的說,就是經營某些物品或者服務,是需要國家許可和認證的,沒有經過許可、偽造、騙取、租用他人許可從事某些物品和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個罪從其外表就能輕易看出差別的,基本找不到什麼可說的共性。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非法經營罪怎麼認定

7樓:未來法律

您好:1、本罪的刑事抄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範圍是什麼,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

8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非法經營罪怎麼認定?

(一)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二)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三)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菸草罪,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什

9樓:未來法律

您好,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破壞了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不僅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制度,而且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執行。

對一個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物件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專營、專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物品,如食鹽、菸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農藥等。這類物品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會有所變化。根據2023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檢察《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②第一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在國際**中,對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進行確認的證明檔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如礦產開採、森林採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金銀及其製品;倒**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有傷風化的物品;非法買**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③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④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⑤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2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⑥補充規定,對於未取得國際電信業務(含涉港澳臺電信業務,下同)經營許可而經營,或被終止國際電信業務資格後繼續經營,應認定為“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情節嚴重的,應按上述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方法”,是指在邊境地區私自架設跨境通訊線路;利用網際網路跨境傳送ip話音並設立轉接裝置,將國際話務轉接至我境內公用電信網或轉接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境內以租用、託管、代維等方式設立轉接平臺;私自設定國際通訊出入口等方法。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行為除須具備上述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情節嚴重,主要應以非法經營額⑥非法獲利額為基礎並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如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非法經營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非法經營罪怎麼判,非法經營罪如何量刑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 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 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怎麼認定

根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

我想知道非法經營罪重還是詐騙罪重?thanks

詐騙罪相當於 刑法 中關於詐騙行為犯罪的兜底條款,構成其他犯罪的,優先依照其他犯罪進行處罰,所以在同樣的犯罪情節下,可以說非法經營罪要重於詐騙罪。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