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糾紛怎麼解決?公司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2025-06-03 10:50:25 字數 2488 閱讀 1319

1樓:周重榮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裂仔埋、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肆螞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戚穗,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2樓:zj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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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王松子

法律分析:此糾紛可巨集飢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肢桐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蔽培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樓:李向葵

企業合同是指合夥公司等作為簽訂主體的合同,包含了經營合同、聯營合同、租賃合同、投資合同等。簡言之,企業合同是個集合概念。若因企業合世脊簡同發生爭議,首先要明確爭議的合同屬於哪項具體的合同型別,再具體的適用相關的法律規範,注意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

若有效,還需要明確合同簽訂地,以及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調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搜褲約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野棚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公司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5樓:覃永雄

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空啟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

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鬥讓如的途徑。

二、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

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三、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滑巖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公司合同糾紛中如何解決

6樓:姜超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當事祥如人首先可以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協商不成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對調解不滿意的事情仲裁機關仲裁;仍然不滿意用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碼宴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遲備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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