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惠企百科
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於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鉛派臘;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槐滑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羨轎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2樓:朱楓
法律分析:賠償金和補償金的區別有:一、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經濟補償的適用情形:
1)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賠償金和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3樓:小柒
一、 賠償金 和 經濟補償金 的區別是什麼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符合 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畢禪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於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襲搏過於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於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
筆者認為,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手橡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分別適用於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
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三、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備註: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 勞動合同終止 ;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的 勞動法 律中,對相關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賠償金是指違法法律會規定對對方的一種賠償行為。
而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金額。
辭退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很急,辭退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很急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一 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您好 1 合同上沒有填每週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間,請問這份合同有效嗎?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8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法律上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 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 法規 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