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 競業限制補償金 應如何交稅

2023-04-17 22:15:02 字數 670 閱讀 2043

1樓:藍鷹立德

很多高薪技術企業都要求簽訂了競業協議,那麼大家是否知道企業應支付競業補償的標準是多少嗎?簽了競業協議離職取得的競業補償又應如何繳納個稅呢?小藍帶大家一起看看吧!

目前大部分地區是按照以下方式執行:

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補償標準的,一般從其約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

——「未約定競業補償標準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注:(1)各省如有當地規定,以當地政策為準。

(2)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簽了競業協議離職取得的競業補償如何繳納個稅呢?

競業補償金應當繳納個稅,但目前政策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實務執法口徑不一致,有三種觀點:

1、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徵。

2、按工資、薪金收入計徵。

3、按偶然所得計稅。

具體如何執行,建議您諮詢主管稅務機關,以稅局回覆為準。

2樓:匿名使用者

從"競業限制補償金" 就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還是如何的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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