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2021-05-02 14:48:46 字數 3217 閱讀 3789

1樓:華律網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樓:小橙子的大世界

如果是在勞動法範疇,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所給予的補償,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者所作出的賠償,帶有懲罰性質,且計算的方法是不一樣的,二者也是不能共存的,支付了補償金就不用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損害是補償,違法損害是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非因勞動者的過失而解除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標準支付補償金的情況下要按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二百之間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的不用支付補償金

法律上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一)性質

1.經濟補償金的性質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學者對於經濟補償金性質的認識大致有四種觀點【1】:勞動貢獻補償說、法定違約金說、社會保障說和用人單位幫助義務說。

其一,勞動貢獻補償說。勞動貢獻補償說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作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

其二,法定違約金說。該學說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按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責任形式。

其三,社會保障說。該學說認為,基於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渡過失業和生活消耗、醫療費用無**的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

其四,用人單位幫助義務說。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動解除合同這一最需要幫助的時候給予勞動者的資助,是國家分配給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從《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中既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終止的情形。就勞動貢獻補償說而言,其內在的邏輯是無論勞動者以什麼樣的理由結束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都應以其過去的勞動貢獻為依據進行經濟補償。從這一理論看,無論是勞動者提出終止合同還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合同,顯然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即便是勞動者死亡,其過去的勞動貢獻已經形成,對死人支付經濟補償也沒有什麼不合理。

同時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的社會保障功能也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在勞動者沒有找到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給予其經濟補償金起碼可以保證其基本生活,起到社會保障的作用。

2.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一種責任形式,一般又稱為損害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而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付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

它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是一種賠償性質的費用。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一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計算是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的今年1月1日為起始點,即年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最多可獲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因為其他情形所導致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時間則要分情況討論。

經濟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費用,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經濟賠償金的起算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有關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如山所說,改名員工應得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第25條接觸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於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 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兩者並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並用。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第15條,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制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8樓:法律實務研究

補償金和賠償金最根本的區別是,補償金是補償性質,不以對損害有責任為前提;賠償金是對損害的彌補,是以有損害責任為前提。

補償金是指當事人對損失的發生,沒有法律上的責任,為公平原則,法律要求一方給付另一方適當數額的補償、補助。

賠償金是指當事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過錯或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或者合同義務,為彌補另一方的損失而負擔的金額。

9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是針對看得見的失出部分而言,它雖然都是得到實惠,但又不完全與賠償金一樣,賠償則是完成的看得見和看不見的部分。補償時,補償者無過錯,只是盡責任,而賠償則是有過錯和有責任的。

法律上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 一 性質 1 經濟補償金的性質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學者對於經濟補償金性質的認識大致有四種觀點 勞動貢獻補償說 法定違約金說 社會保障說和用人單位幫助義務說。其一,勞動貢獻補償說。勞動貢獻補償說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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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樓主的工齡不滿1年,依據 勞動合同法 可以得到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補償。多說一句 口頭通知,可以不算數。樓主要是願意較真,可以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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