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沒有績效工資的,為什麼會這樣?

2023-07-09 23:45:11 字數 1846 閱讀 8483

1樓:南方十八子

小h入職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主營應用類軟體銷售。入職時hr介紹工資是底薪+提成,底薪6000元,提成比例3-8%,試用期第1月按80%發放,第2個月按90%發放,第3個月按100%發放。

一般公司試用期都是按80%發放,這家公司還挺人性化,每月都提高比例,小h感覺不錯,辦了入職,簽了勞動合同。

6月小h的同學公司需要購買相關軟體,經過同學搭線,小h順利拿下了這80萬的訂單,按3%計算,小h應該可以拿到24000元的提成,在今年這樣的非常時期,能有這樣的收入,還是相當不錯的,畢竟很多人只能靠最低生活費在支撐。

發工資的日子到了,小h並未能拿到預計中的提成?小h跑去問領導,領導說讓去找的是,底薪6000中,包含了2000元績效工資,因為在試用期,不考核業績,只考核工作態度,2000元如果沒有遲到早退或嚴重違紀,2000元績效工資是100%發放的,因為不考核業績,所以試用期也沒有提成,因為試用期更多是培訓和考察。

這是什麼鬼理論,難道試用期簽單就白簽了嗎?真是買的不如賣的精,早知道是這規矩,試用期有單也不籤啊,拖過試用期再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從表面上看,小h的公司並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為公司支付小h的底薪並未低於合同約定的6000元的80%。但小h忽略了乙個問題,那就是「工資」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是底薪還是底薪+提成。

《勞動合同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如果小h的勞動合同當中,說明了工資構成,包含提成,那小h公司以試用期為由拒絕支付銷售提成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如果勞動合同中未說明工資構成,或是明確了試用期不享受提成,則不違法。

很多應聘者不好意思問詳細的工資構成,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未能仔細閱讀,這樣可能會損害自己的利益。而一些不良企業,則利用條款漏洞,剋扣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收入,這種行為也有失德行。

2樓:醉煙看人間

一般性合同當中規定是這樣子,就是沒有績效工資的,大多數單位發給員工的都是基本的工資,沒有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

3樓:不著急上課

因為試用期是公司考驗員工的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是不會給員工發績效工資的,這是很正常的。

4樓:職場的小娛樂

因為在試用期內你並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是沒有考核的,只有過了試用時期才有績效考核。

試用期沒有績效工資合法嗎

5樓:何玉媛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沒有績效工資的,過了試用期後沒有績效工資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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