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2023-05-08 18:25:03 字數 1372 閱讀 3746

1樓:華律網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

1、合同中必須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初就應該就解除合同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 2、解除合同的條件必須已經成就。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是解除權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基礎,條件未成就的,合同雙方不得行使解除權,若單方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 3、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體是非違約方。單方解除權並意味著只要條件成就,雙方就可以行使,此種權利行使的主體僅為遵守合同約定的非違約方。

2樓:岊釋鴜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有乙個案例即為此種情形:

a公司為房產開發商,b為購房人,a公司開發出一樓盤後以商鋪形式將該樓盤的一部分分割**給b等購房人,另外一部分未**並租給某百貨商場經營,但該**因經營不善遭人哄搶倒閉,隨後時代廣場在此開業不久又停業,造成整個大樓無法正常運營,同b一樣的其他購房人紛紛要求退房並解除合同,但是b不願意解除合同,要求a辦理產權過戶,由於整個大樓處於閒置狀態,a公司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將整個時代廣場經營面積格局進行調整,包括b購買的商鋪在內的面積全部重新規劃,並準備施工。a公司兩次致函b,通知其解除合同。隨後a公司強行拆除了a的商鋪的玻璃隔牆及部分管線設施,然後開始施工。

b為此與a公司發生糾紛。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願意退還房款及承擔逾期辦理產權證書的違約責任及其他經濟損失。

本案焦點在於:

一般來說,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本案情況較為特殊,應該歸為情勢變更。

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

b到不得利益,而且a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援,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案件的判決結果體現了法官的智慧型: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判決雙方合同解除,a公司賠償了b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本案違約方較高的姿態加上法官的智慧型,使得這個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處理,但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果這個案件中。

個人認為:相對公平的做法應該是支援。

a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同時也允許b另行起訴主張自己的損失。這樣能夠使雙方的利益大致平衡,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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