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金額與實際發生的金額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2023-04-14 15:50:03 字數 1139 閱讀 4118

1樓:冷月無聲

可以用usd9978這個總金額。

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的,合同規定有+/-3%的浮動,而信用證裡沒有規定,結匯時就不會按照+/-3%的浮動來。但是,如果信用證裡沒有規定浮動範圍,就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

你這個實際金額是少了22美元,既沒超過合同的規定,又沒超過信用證的規定,所以,是可以接受的。

ucp600

第三十條 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伸縮度。

a.「約」或「大約」用於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b.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c.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貨物數量,而該數量已全部發運,及如果信用證規定了單價,而該單價又未降低,或當第三十條b款不適用時,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的減幅。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條a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則該減幅不適用。

2樓:網友

溢短裝條款信用證上面也是有規定的,做信用證的時候合同就是廢紙一張了!

只要在信用證規定的溢短裝範圍內出貨,那就可以了,收匯當然以實際出貨發票金額為準!

信用證問題:

3樓:劍魚遊走四海

看信用證的41a條款的規定可知,即41a條款是信用證關於指定的有關銀行及信用證的兌付方式的條款,該條款列明被授權對該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及該信用證的兌付方式。也就是受益人交單的物件銀行。

償付行不接受單據,即受益人不能夠向償付行交單。受益人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交單,比如受益人應該向議付行、付款行、保兌行(如果有),或者開證行交單。而不能夠向償付行交單。

所謂償付行是接受開證行的指示,代開證行受益人或議付行、保兌行付款的銀行。償付行不接受單據,只按照開證行的指示付款。

所以,向哪家銀行交單,看一下41a條款。

4樓:網友

該向德意志銀行交單,你的意思是41a那裡是德意志銀行by payment,這個德意志銀行就是付款行,如果沒有不符點的話,他就會付款的。農業銀行其實只是presenting bank,不是議付行,這種情況下沒有不符點的話你就要把信用證寄給德意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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