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2023-02-09 03:55:02 字數 2283 閱讀 9288

1樓:肖紅律師

一、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1、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六個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

(2)與企業交易方面不同;

(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

(6)在出資方面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合夥企業有哪些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

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乙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

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2樓:廣州登尼特

1、出資與合夥人資格。

二者對於出資的要求差別不大,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社會團體等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2、財產份額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對外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只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而無須經過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3、競業禁止與本企業交易。

法律明確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法律並不禁止其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企業債務承擔。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合夥人喪失能力。

普通合夥人在喪失償債能力時應當然退夥,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可能轉化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無論是喪失償債能力還是民事行為能力都無須退夥。

6、盈虧分配。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區別

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異同

3樓:上海法和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有:

1、兩者對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普通合夥人對於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所承擔的範圍。

2、兩者在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夥人不可以與本合夥企業之間進行交易,但是有限合夥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

3、兩者在競業禁止上有所不同;

4、兩者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相同;

5、兩者在財產份額轉讓上有所不同;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夥人是可以通過實物、貨幣、土地使用權、智財權或其他財產權利進行出資,也可以採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人是不可以勞務出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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