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文章版權問題,關於網路原創文章的版權問題

2023-01-28 19:55:07 字數 4425 閱讀 8532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算。對於第一條,最好是獲得授權,跟作者商量一下經過同意再轉。第二條中新聞採訪要註明作者和**。

2樓:一勺湯圓

這個應該不算的。

當然如果您能在**的同時聯絡到作者,並徵求作者的同意,那就萬無一失了~

關於網路原創文章的版權問題

3樓:小原

因此,有2點建議:

希望對你有幫助。

4樓:匯桔ip鏈

任何已發表的獨立創作的作品,都可以依法享有全部著作權等權利。如為「委託創作」,理應有簽署「委託創作合同」;或在授權發表前,簽署「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並標有原創者署名。因此,所述情況涉嫌侵權。

為了更好地維權,必須做好確權。建議在創作後先做好版權存證,如匯桔ip鏈的區塊鏈存證服務,能對作者身份、作品完成時間、作品內容做好備案證明,保護自身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但你沒法證明文章是你原創的。

6樓:小胖盼

著作權人對作品擁有的權利分為兩類。一類是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4項人身權。著作權的人身權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關,一般情況下不能轉讓或繼承。

除發表權外,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也就是永久地受到保護。

另一類是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作者利用其作品獲益的權利,可以授權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轉讓。財產權轉讓後,作者仍有人身權。著作權法規定了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及其他等13項財產權。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作者對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登記不是著作權成立的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證明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證據。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將作品賣出了呀!

8樓:匿名使用者

《末日之後》系列總共五部《九州結界》、《巫神再臨》、《山河破碎》、《踏破虛空》、《隕落星辰》。

從末日來臨,到各方勢力螻蟻般的掙扎,到另一極的開始,這宇宙,到底由誰來主宰?是誰,封印了億萬的神魔,封鎖了九幽,砍斷了天梯?

當星星逐漸燃燒成灰燼,行星從軌道上墜落,宇宙只剩下黑洞。接著,連黑洞也會失去能量,漸漸的消失,宇宙重回黑暗之中。

我們是誰?我們從**來,我們要到**去?人生是不是真的有輪迴?死了,會不會在另乙個平衡空間,另乙個星球存在?

我神遊了這浩瀚宇宙萬千星球,只為尋找乙個人的身影,只為那永世相守的承諾,只為這茫茫大道,曾經有你,

網路文章的版權問題

9樓:鄭州睿信

你好,你可以關注下著作權引用作品這塊的知識,要看引用的量等因素。要不然構成抄襲就不好了。

關於網路文章****版權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文章、**都是作品,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得到作者允許,****他人文章、**,是作品的使用,應當得到作者同意。

網路文章的版權如何保護

11樓:浙江途驁跨境

文章版權屬於作品著作權,版權保護之前需要需要有證據證明作品是你的原創,需要電子取證。流程是比較麻煩的,最好找專業的**機構。

12樓:張明君律師

此外,從源頭上進行遏制的話,需要**的技術進行更新,讓網路盜版無法進行才是根本方法。

網路作品的版權問題及侵權原因是什麼

13樓:紐樂康專利所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型別: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位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位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

2、特殊行為侵權

二、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1、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

(1)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路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資訊並上載到網際網路上供使用者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釋出的資訊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使用者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使用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路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路(主要指網際網路)提供資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說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乙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民訴法相衝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

在網上**別人的文章或作品會造成侵權嗎

14樓:黃帥

這個要分情況討論,如果是為自己學習欣賞而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

15樓:奧隆智財權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權。

盡可能的徵求原作者的同意,可以在網上搜尋一下,看看能否通過其他途徑聯絡到原作者,明確可使用的範圍,是否可用作商用,是否需要支付酬金,即便經原作者許可使用,也要在公開供大家欣賞時註明**。

16樓:明月照溝渠

具體應視情況而定。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著作權人未作不得**宣告的作品,才可以**;

(2)只適用於**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必須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

(1)可以對作品作文本性修改、刪節;

(2)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許可。

做**網頁中文章版權問題

17樓:政法一劍

**內容的版權問題;一般而言,引用的文章是否侵權看您**是否商業用途,一般而言註明出處,不會有大的問題;另外關於**,如果是自己拍的沒有什麼大的問題;如果是其他**,那麼就要考慮是否商業用途而有可能侵權了。

以上不明,隨時聯絡。

1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在旁邊註明是引用別人的,應該不算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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