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023-01-25 02:25:03 字數 4313 閱讀 9871

1樓:好學者百科

一、最新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大病加50%,絕症加100%)

3.取消資格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

4.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作。

5.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x月工資。

6.逾期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加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之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 (n/1。

(三)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或合同無效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1=應得工資×25%賠償2=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的計算及依據。

(1)違法解除的賠償=僱傭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對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的賠償=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的合理調查費用。

二。違約責任應滿足哪些條件?

(1)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確定違約責任的前提),主要包括:

1.一方當事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

2.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

3.一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

4、質量不符合約定等。

(二)經濟合同不履行的事實,必須是由於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的。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後果,卻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如收貨、無故拒絕貸款等。);

違約:是指當事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某些行為可能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後果,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但認為該種後果可能避免,但未採取必要措施,導致後果發生,致使合同義務未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但無論是故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只要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照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也是按照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具體工作年限確定的。只要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滿一年,就應支付其工資的兩倍作為經濟補償。。

2樓:小熊玩科技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如下: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5、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由勞動部於2023年12月3日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2023年11月24日起廢止。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跟《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同的條款不再適用,如果是因病或者非因工傷解除合同的處理,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麼?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什麼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麼?

4樓:小柒

一、勞動部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麼?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根據原勞動部2023年12月頒布的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具體數額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在 勞動法 中明確規定了,如果雙方確定了 勞動關係 後也要 簽訂勞動合同 ,在制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中要包括工作的具體崗位職責以及違約後雙方要承擔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係 後,也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一定的 經濟賠償金 。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您好 1 合同上沒有填每週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間,請問這份合同有效嗎?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8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481號)規定,勞

第一條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

哪些情況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三十七條 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者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用人單位具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