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481號)規定,勞

2022-01-06 03:29:44 字數 5459 閱讀 1854

1樓:股指**資料

第一條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

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

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

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

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

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

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樓:

就是指由於個人原因(患重病、非因公受傷)無法繼續從事本職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必須給與補償!

例如:你在a單位工作5年!每月工資為3000元;補償金為:5個月×3000元=15000元;

如果是重病,在15000基礎上再增加50%,即7500元!合計22500元;如果絕症,增加100%,即15000+15000,合計30000元!

3樓:

合同期末滿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勞動者能得到哪些補償呢?

新勞動法實施後(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否作廢?

4樓:

如有與新勞動法向牴觸的地方,適用新勞動法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要指出的是沒有新勞動法 08年出的是《勞動合同法》 原來的《勞動法》沒有被廢止。

第二個問題,94年481號文繼續有效。因為這個文有效所以在經濟補償方面你的工資超過當地工資3倍的話,計算方法就可以有幾種不同的考慮方式。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宣布被廢止,那麼仍然有效。

只是如果有和現行法律相牴觸的,按照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確定適用哪個法律規範。

7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沒有宣布被廢止,仍然有效。但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如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現行法律《勞動合同法》相牴觸的,還是執行勞動合同法。

當然,勞動合同法是從2023年1月1日實施的,那麼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勞動爭議部分仍是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還有效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文,目前沒有作廢,依然有效。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9樓:

在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原來有關的一些單行條例已經失效了。

10樓:九尾狐

如你所說剋扣拖欠工資的,是要有標準的,如果證據表明確實如此才會判決補償的,否則不會支援

一般來說,公司提供的資料不會證明自己無故剋扣工資、拖欠工資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合同法出台後,該規定已經失效,不再有25%的經濟補償金

1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沒有廢止,還有效,但是跟《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同的條款不再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剋扣拖欠工資的先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再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13樓:暨迎

沒有效果,摸石頭過河。法律不健全,愛莫能助。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否廢止

14樓:土豆在那裡挖

沒有廢止,但是跟《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同的條款不再適用,如果是因病或者非因工傷解除合同的處理,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並沒有失效。也沒有那個檔案廢止它。

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釋出。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全文共十三條。

16樓:邊城留香

還在繼續生效中,但是其中一些條款已經被修正了,

17樓:

沒有廢止,繼續有效,但如果與勞動合同法有衝突的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18樓:劉小鬧律師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依然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實行。

19樓:村上繁華

沒有。只是和現行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相衝突或者不一樣的地方不再適用。

20樓:澳利威工援中心

「新的《勞動合同法》」?請問舊的「《勞動合同法》」是什麼?

21樓:北京劉向坡律師

該辦法未廢止,依然有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22樓:達州律師劉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具體內容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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