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後一天被辭退合法嗎

2022-12-18 05:10:05 字數 1043 閱讀 3195

1樓:上海法和

試用期最後一天被辭退是否合法視以下情況而定:

1、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被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2、但若公司無理由辭退,是違法的,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職場諮詢小小吳

以人多為由辭退你屬於違法解除,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內,公司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是可以辭退,但若公司無理由辭退,是違法的,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考核指標考核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則可以依據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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