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轉崗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2022-12-07 17:05:03 字數 3469 閱讀 9348

1樓:濤聲海韻

以轉崗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合理,轉崗未經過勞動者本人同意,本身就已經違反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祥白鐵

你好: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只要公司變換你崗位以及對你崗位職責的考核有足夠的準備,公司的解除行為估計是有效的。

如果解除合同了,你應該爭取你該得的,經濟補償金,乙個月代通金,社保,工資等等。

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提前三十日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我這邊提出公司未進行培訓、轉崗屬於違法解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提前三十日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實際上你不用再與公司理論,直接去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因為「無法勝任工作」是要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的,不能想怎麼說就怎麼說。至於轉崗培訓也不是不可,在此期間公司要給工資,再提出「無法勝任工作」,還是要有雙方認可的證據。

4樓:誦盈律師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先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確實無法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現做法確實是有問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雙倍工資是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支付的,不適用你這個情況。

賠償金是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才會涉及。

用人單位以單位效益不好要我降級轉崗,可以以我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海警

可以;現在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需要理由;

但是辭退員工可以,工作一年賠償乙個月的工資不能少。

關於員工轉崗,勞動法有會規定嗎

6樓:律師

關於員工轉崗,勞動法是有規定的: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關於勞動法轉崗問題

7樓:

1、能不能隨意的調動你,還要看你的合同是怎麼籤的,如果明確寫著在半成品庫上班,或是半成品庫的職位,那公司是不可以隨意調動你的,必須和你協商。協商不成,公司解除合同,就得付你經濟補償金,按你工作年限算,1年乙個月,不滿半年算半個月。如果是你協商不成辭職,公司不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合同上寫得是在計畫部工作,那麼公司可以在部門內你的同工種間調動你。

2、撇開上面第一點,就說你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你要辭職,且必須留下你通知的證據,建議你最好用郵寄**的形式保留證據,避免公司追究你的擅自離崗責任。

3、關於你可不可以不等乙個月就走,那就看你注重的是什麼。

如果你工作不需要,那你看你離職會有多少工資拿不到,計算一下公司損失,看擅自離職值不值。

如果你都不想,你就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按提前30天的程式,做好離職的工作交接,乙個月也不是很長的時間,再就是,你不想待,說不定公司也想你早走,因為你呆在那裡公司也得付工資,和公司商量,說不定可以早走,如果公司答應,一定要公司出個書面證明,是他同意你早走的,避免他過後反悔,找你麻煩。

希望能幫到你◎祝你好運!

8樓:網友

這種情況主要看你的合同是籤的計畫部還是下屬的兩個分部,如果籤的兩個下屬分部(半成品庫或預成品庫),你可以不簽合同,並找你公司擅自變更合同算損失,如果籤的計畫部,你還得乖乖聽你公司的話才行。

9樓:臨水丁香

看你簽訂合同時,在崗位一欄裡有沒有確定是什麼職務和工作地點,如果確定,公司要變更得與你協商一致才行。

關於員工轉崗,勞動法有會規定嗎?

10樓:劃破天空的貓

調崗需要你勞動者和企業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才有效,如果只是企業或者勞動者單方面的調整崗位,法律上講都是無效的。

如果辭職的話提前30天提前辭職報告,三十天後就可以走人了。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1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2樓:網友

何必這麼麻煩?直接書面提出辭職就好,30天內單位沒適合的崗位給你,到時就可以直接走了。如果有適合崗位,你也願意去的話也是要重新籤勞動合同的。

自己辭職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哦。

13樓:匿名使用者

對,員工辭職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管他批與不批你都可以走人,但工資要跟單位結清。

14樓:匿名使用者

1、請參照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其它相關約定,可以在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的情況下離職。

2、如果你現所在的崗位待遇不公正,可跟領導協商處理,任何乙個職位,都會有不如意的地方,如果有相應的待遇和崗位勞動保護,自己能力也能勝任的話,應該耐心在原崗位工作。挑三撿四的員工,任何乙個單位都不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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