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問題

2022-11-05 06:45:04 字數 1462 閱讀 1470

1樓:素月_素心

保證合同的生效並不等於訴訟時效起算。

訴訟時效是關於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時效,即在當事人權利被侵害時應當在此期間內提起訴訟/仲裁的,否則將喪失勝訴權。訴訟時效一般起算於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利益被侵害之時。

所以,以一般的主合同而言,債權人利益被侵害之時是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而債務人未履行之時。而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分為兩種責任的保證:

對於一般責任保證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即上述法條所說的「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訴訟或仲裁贏了的情況下才能追究保證人的責任,此事保證人拒絕履行的,才屬於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一般責任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所以,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與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是同時計算的。

當然,上述說法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只是理論上的。司法實踐中為了節省訴訟資源,一般是債權人在起訴債務人時,同時起訴保證人。判決後,對於一般保證人而言,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方執行保證人財產;對於連帶責任保證人而言,債權人可以同時申請執行債務人或保證人的財產。

2樓:盆盆缸缸

保證合同雖然在訂立時就生效,但並不是必然會***責任的承擔。只有在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才會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概念,只***期間未經過,才***訴訟時效的問題。

注意兩種保證方式中保證時效的計算是不同的。

3樓:楚今萬絲娜

物權法的出台很多擔保法的條款其實已經失去了效力,以物權法為準。

雙方完全可以根據意思自治設立抵押合同。就算多次超出了抵押物價值,也有受償順序,來保護相關的利益。

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而在《物權法》公布以前的《擔保法》第三十五條則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物權法》非常聰明地取消了《擔保法》中關於不得超出抵押物價值進行抵押的不合理規定,任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表明立法者已經從管制理念上前進了一大步。

4樓:魏河塔凡白

1.第乙個問題我是這樣認為的,乙個15歲的孩子和乙個商人簽訂乙份合同,那個小孩先付了500元,那個商人則有商人乙作為擔保。最後,如果有糾紛,肯定是合同無效解除,但是擔保人還是要承擔起那個500元的民事責任。

2.第二個問題,我是這樣認為的,一般在乙個公司裡面,如果以公司的名義擔保,一般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通過孩矗粉匪莠睹瘋色弗姬,不是經理可以自己決定的,這個是《公司法》裡面有規定的,如果經理自己決定,也就是法條上講的超越許可權,如果債權人知道它是超越許可權的擔保人,還同意,那麼這個就是無效的,否則,是有效的,法律上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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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你與我是好朋友,因創業需要向他人借錢,我出面保證專款專用,假如你把這借的錢用於賭博了,我就是未盡到保證義務,我就會有責任要賠償了。如果你確實把這借款於約定的經營活動,但不幸虧損了,這與我無關。因為我已經盡到了監管的保證義務,不再讓我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我的保證範圍就是你的借款用途,除此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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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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