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用英語怎么說,建設用地使用權用英語怎麼說?

2022-10-06 18:35:04 字數 4997 閱讀 4924

1樓:匿名使用者

負責?又沒收你諮詢費。算了,還是不回答了

建設用地使用權用英語怎麼說? 30

2樓:彭蠡雅仕

建設用地使用權:construction land right of use

拆遷法律制度:relocation legal regime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the commercial housing sells in advance the legal regime

法律救濟:legal relief

3樓:

建設用地使用權: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s

拆遷法律制度:demoli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housing pre-sale legal system

法律救濟:legal remedies

4樓:與諧荖

建設用地使用權tht construction uses the authority with the field

拆遷法律制度open and system of law move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system of law is opened to booking house of commodity

法律救濟the law is given emergency assistance to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出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6樓:小石頭pk小雨花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

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布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乙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畫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

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

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併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明顯低於市場**的,市、縣人民**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不合理**時,市、縣人民**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7樓:倫素昕風賓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出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同樣也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與聯絡分別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儲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和聯絡:

一、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儲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二、聯絡

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先明確所要徵用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建設用地,也是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前提條件,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範圍較廣,包括工業、商業用地及集體個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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