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拖欠房租多月,剛提起上訴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這兩天又付了,請問能繼續上訴要求解除合同嗎

2022-09-26 07:00:04 字數 5232 閱讀 2333

1樓:巴宛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期限應當根據到期租金的數額、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確定。

【知識拓展】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因為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出租人出租租賃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通過讓渡財產使用權而獲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付和遲延支付租金。

所謂正當理由包括幾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已無法對租賃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請求不支付租金。二是因出租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出租人不盡維修義務的。

三是因承租人本身發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暫時無力支付租金。例如,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的承租人因生重病住院,經濟上出現暫時困難,無力支付到期租金。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出租人適當延緩交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當然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雖然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但出租人並不一定要馬上解除合同,為了保持合同的穩定性,可以給承租人對違約的補救機會。因此,本條規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該合理期限應當根據到期租金的數額、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確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對遲延交付租金的,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出租人的乙個催告時間,在經催告後承租人仍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被解除後,租賃期間尚未屆滿的,合同終止履行,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害,應當進行清算。

2樓:恆略婚姻律師

您好 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主張權益

3樓:韋培敏

承租人拖欠房租乙個月的話,剛剛你起訴他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承租方這兩天又付了,這時你可以把合同解除沒有必要再繼續了,畢竟人家也把錢給你了。

承租人拖欠房租乙個月,我們想跟他解除合同。

4樓:嘻丫丫

如果採取訴訟手段按簡易程式審理,一審整個過程會在3個月以內審結,因為本案比較簡單會按簡易程式處理。當然如果按普通程式那就是6個月內了,如果對方上訴可能會更長點!如果你們在合同裡有約定,如果拖欠房租超十天你可以終止合同的話,那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說違約金的話3萬,法院不一定會全部支援!~這事,不一定要經過主房東來處理。你根據你與承租人之間的協議處理便可!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與主房東有協議你可以轉租,就你直接起訴就可以了,訴訟費時費力兩家好好談談吧,違約金不給他們,他們違約在先,記住,先收到錢是主要的,合同也不必改,改了對你不利!

租客拖欠房租乙個月該怎麼辦?

6樓:華律網

租客租了房東的房子做居住或是生意經營,就必須要能夠按時繳納租金和押金,如果不按時繳納押金,就屬於違反租房合同的有關規定,房東也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解決這樣的問題。那麼,不交房租的違約行為怎麼處理?一般而言,雙方簽訂的合同上面應該有拖繳租金的違約責任的。

直接按合同上面約定辦就好了。一般都是無條件收回租賃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繳付或拒絕繳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

如果承租人未繳付房租累計達6個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承租人還是拒絕不予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繳納應繳納的租金。關於拖欠租金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數額,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合法權益。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討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向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討拖欠租金的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7樓:皮皮郭之歌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所欠租金,同時要求退出所住房屋,將房屋返還給房東。

《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拓展資料:

房地產租賃糾紛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有些糾紛處理起來較為困難,因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既要堅持依法辦理,又需運用行政手段、調解手段等有效方法解決。在處理租賃糾紛寸應堅持的原則是:

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這是處理房地產租賃糾紛案件的一項重要原則。對房地產租賃糾紛案件,必須堅持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凡符合法律的行為、要求、主張要予以支援保護,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主張、要求,要予以駁回、制裁。

對於強佔、毀壞公私有房屋,造成嚴重後果,或利用房屋租賃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及其他違法活動的少數人要繩之以法。

8樓:梨花未央

不要輕易去斷租客的電,。。。這樣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你是業主,你有合法的房產證,你們之間有押金從而可以體現你們是租賃關係,遇到這種情況,打**110號,出示,你的房產證,和押金單據,並和警察表示,租客沒有繳納租金,同時讓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到場,表示近這段時間住宅此房屋的是租客而非業主,那麼這樣就能間接證明你們之間存在租賃關係,同時多次催討管理費沒有收到,希望**介入。。不然我和業主就要採取必要的手段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了。

到此,假如租客,付清錢款,繼續讓他租住下去,假如在**的前面表示,租客還不付清錢款的話,你就要當著**的面,表示,立即會換鎖,並把租客在屋內的相關物品在物業公司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清理出來,交由你們**代為保管。

到此,通過這樣的手法,即保護了業主的權益,也使得租客的權益受到**的保護,同時物業公司的欠款該由誰進行支付也明確了,同時**在場的請款下,一切的問題,就有了保障。。這樣一來,你們四方面的想法和問題,在四方都在場的前提下,都能表述清楚,。。對任意一方來說,都是合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合同約定的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催收,限期繳交,或者限期搬離。

10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房租,房東換鎖停水停電,但不要隨便動租客物品,後面容易扯皮;

關於租客物品處置方法詳情見:網頁鏈結;

以非法入侵住宅的事由報警,不要以租房經濟糾紛的事由,不然丟擲所不受理;

最後就是訴訟了,

租客拖欠房租如何處理

11樓:華律網

租客租了房東的房子做居住或是生意經營,就必須要能夠按時繳納租金和押金,如果不按時繳納押金,就屬於違反租房合同的有關規定,房東也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解決這樣的問題。那麼,不交房租的違約行為怎麼處理?一般而言,雙方簽訂的合同上面應該有拖繳租金的違約責任的。

直接按合同上面約定辦就好了。一般都是無條件收回租賃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繳付或拒絕繳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

如果承租人未繳付房租累計達6個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承租人還是拒絕不予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繳納應繳納的租金。關於拖欠租金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數額,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合法權益。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討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向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討拖欠租金的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1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首先房東催繳房租,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租客確實暫時有資金問題,房東應該予以理解,暫緩租金的收繳。

有利於維護雙方關係,租客也會對房東感恩,當然,可能有租客故意拖欠租金的行為,這時就應該和租戶講明拖欠租金的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居委會或派出所調解解決糾紛,如果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好書面催繳房租,並保留證據,以防承租人狡辯未收到催繳通知。

起訴時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財產,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財產和強行趕出,此類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進行,法院審理後承租人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租賃糾紛,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賃的糾紛,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賃的糾紛。

公有房屋的租賃糾紛由來已久,而且早就存在。

問題的癥結往往是,尚在轉製或尚未轉製的國有物業公司自身的問題所致,暫不細述。

這裡主要討論私有住房租賃中的糾紛,主要有四種情況。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週期性影響較大。

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鬆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

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

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

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

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裝置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裝置、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

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裝置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裝置,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裝置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裝置,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

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

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委託,但不願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後的委託管理。

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係,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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