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提前月辭工,公司可否扣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2022-09-24 18:05:04 字數 5751 閱讀 153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員工未提前乙個月書面(注意:法律規定是要求書面提交)提交辭職的話,可以不予批准。

但公司沒有權利扣乙個月工作作為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得簽訂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你們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定或跟你籤的勞動合同這麼寫了,那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你們雙方協商,同意以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那就另當別論了。

2樓:飛哥侃影視

你好,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

如果員工未提前乙個月辭工,公司可以不批;但公司不能扣乙個月工資做為補償!

勞動法是保護雙方利益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數碼小專家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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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親,你好,職工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乙個月的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乙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上了10幾天算不算試用期沒有簽合同也沒打指紋回答親,只要工作了一天都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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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即離職,單位要求賠償乙個月的工資法律依據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勞動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他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下列幾種情況除外

1、你們單位先發工資後幹活,每個月發的是下月的工資,你離職的時候多發了你乙個月工資,那麼他們有理由要回去。

2、你與公司約定了一方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須向對方賠償1月工資作為補償的,則公司可以扣除你1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3、法律規定提前30天的目的,乙個是為及時交接工作,乙個也是為了冷靜員工情緒。如你未按規定時限提出申請,給公司工作造成直接損失的話,如果公司能舉證,在理論上是可要求你賠償的。那就不是乙個月工資的問題了。

5樓:

沒有這樣的法律。做一天的事情拿一天的錢,如果公司沒有多給你工資,就不存在退錢的道理。

勞動合同法裡對於職工辭職,給了用人單位三十天的限期。即員工遞交辭職書,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十天內給你辦理手續,這是法律給用人單位乙個緩衝時間以調整工作安排和轉接工作。但是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要求離職時間必須在遞交辭職書三十天後才辦理。

不過如果你的離職沒有與單位辦理轉交手續,那麼如果因為你的擅自離崗行為對單位造成直接損失,他們是有理由找你賠償的。

如果說返還乙個月工資這種要求,只有一種情況下是合理的:單位每個月發的是下月預發工資,你離職的時候多發了你乙個月工資,那麼他們有理由要回去。

6樓:城春草本生

請查閱新出台的《中華人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有明確規定。

7樓:平安韶關人

除勞動合同約定外單位沒有權利要求賠償。

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公司真的可以扣除乙個月的工資?

8樓:法律人趙哥

法律規定離職必須提前乙個月申請,那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遵守」

9樓:

從今天開始往後算乙個月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扣工資,而且不是所以情況都要提前30天辭職,試用期內是要3天就可以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就是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的,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10樓:新渝義

「公司說我沒有提前乙個月提出,所以要扣除我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由此看出公司只是要求你提前乙個月申請,而你自己的意思也是申請乙個月後離職。這個可能是你離職申請表達不清楚,引起公司誤解,公司以為你馬上要走。離職申請最好在正文中寫清楚離職的具體時間。

11樓:冰心亦悠

職工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乙個月的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乙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剋扣員工的工資, 再說要離職也沒有賠償之說, 頂多就是公司不給你補償金.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當然, 可以先同公司協商, 協商時可以說明你的觀點:如果協商不成就舉報, 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這種做法屬於無法無天.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不履行公司規章制度未提前乙個月申報離職 公司是否能扣除員工當月應發工資

15樓:

不能,不管以什麼理由辭職,工資支付應當截止到員工停止工作前一天,之前包括的節日期間不應當扣工資,以後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需要支付工資。

但公司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16樓:水6元

勞動者因急事須回老家處理可以向用人單位辦理請假手續,而不是離職。

你女朋友想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公司可以不予辦理離職手續。你女朋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 你女朋友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公司按照約定扣除1150元就是正確的,否則公司違法。

你看到有法律條款說公司扣除員工工資的額度不超過20%是什麼法律第幾條?

17樓:楓的嫁衣

應該可以當違約處理,可以扣除那乙個月的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回覆的怎麼樣了?我想知道結果,我也遇見了這樣的事,乙個月才3000.扣了5000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未提前乙個月提辭職,公司有權扣除乙個月工資嗎

20樓:數碼小專家橘子

回答親,你好,職工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乙個月的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乙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上了10幾天算不算試用期沒有簽合同也沒打指紋回答親,只要工作了一天都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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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權剋扣工資。

勞動者有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任意剋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辭職不建議及辭即走,還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否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2樓:萬綠叢中一點綠

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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