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法中規定的屬於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2021-03-04 09:00:55 字數 5756 閱讀 7975

1樓:du知道君

涉及不動產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涉及遺產的案件由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涉及中外合資、合作、勘探開發合同糾紛由中國法院專屬管轄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2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3樓:安熠鐵娥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民訴法》有專門規定的條款。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4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之分,具體如下:

1、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5樓:找法網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型別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6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7樓:掌禎聞運鵬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管轄,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8樓:包冰召向真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以下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產生糾紛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9樓:暖雲律師

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10樓:郝泓秦雪卉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專屬

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電大民事訴訟法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

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些?

12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

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鐵路法院管轄鐵路相關案件,軍事法院管轄軍事案件

15樓:暖雲律師

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規定了什麼內容

16樓:du知道君

一、《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內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容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17樓:匿名使用者

專屬管轄有分來為國內自專屬管轄

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

下: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仲裁排斥訴訟中的專屬管轄:

民訴意見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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