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涉台離婚案件,如何辦理涉台離婚案件

2022-05-23 08:25:03 字數 3637 閱讀 5525

1樓:雲雀風紀

一、涉台協議離婚方式  1、涉台協議離婚登記的機關

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願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願離婚協議

,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離婚登記。

2、涉台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台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自願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台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證、身份證。

3、辦理涉台胞協議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二、涉台訴訟離婚方式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

1、涉台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例如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a、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台胞離婚的案件;

b、大陸一方與台胞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c、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台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三、關於涉台訴訟離婚提供的證據效力相關規定

1、如果涉台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台灣的結婚登記註冊證書,需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在大陸無住所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從台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台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台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

如何辦理涉台離婚案件

2樓:加菲21日

一、涉台協議離婚 1、涉台協議離婚登記的機關 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願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願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離婚登記。 2、涉台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台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台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證、身份證。 3、辦理涉台胞協議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二、涉台訴訟離婚方式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

1、涉台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例如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a、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台胞離婚的案件; b、大陸一方與台胞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c、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台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三、關於涉台訴訟離婚提供的證據效力相關規定 1、如果涉台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台灣的結婚登記註冊證書,需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在大陸無住所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從台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台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台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

涉台離婚需要什麼程式

3樓:

去你戶口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訴書,身份即可。

大陸人與台灣人如何辦理離婚呢

4樓:

1、內地居民和台灣居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內地居民和台灣居民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涉台單方訴訟離婚要多久才能解決

5樓:

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或先談判、後訴訟離婚的情況,時間就難以確定了。通常來說乙個簡單普通的離婚案件法院會採取簡易程式審理,一般從法院立案到最終作出判決的時間為3個月,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標的額較大或是案件相對複雜的離婚案件,法院一般都會採用普通程式審理,審限為六個月。

當然以上所說的審限都是在案件沒有特殊情況可以很順利進行的情況下,倘若案件進展不順利,遇到對方逃避離婚傳票無法送達或需要鑑定等這樣那樣的情況的話,具體的時間就只能應案而定了。

如果遇到無法協議離婚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又未能判離的案件,想要離婚一方的當事人就只能在六個月後再此起訴,而訴訟離婚的時間又要重新計算。

離婚案件請達人解答,請教律師達人 關於離婚案件糾紛。

補充回答 1 如果你無法證明你們有1萬元錢 你要求分這一萬的共同財產,法官無法支援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沒證據就只能承擔敗訴的後果。2 辦法?只能是你去找你們有這一萬元錢的證據,可以是你和她談話時她承認有一萬元被她拿走了的錄音,也可以是親友或鄰居的證明等,不過有些難。3 如果你堅持不離婚,你們之間僅...

哪個省家暴離婚案最多

首先你要找出你兩問題。大多問題在 他媽。你們可以商量著出來住。離開他媽。如果是你老版 公事業上有權壓力的時候多安慰他。在外面小吵小鬧的時候盡量忍著給他點面子。男人嘛就是愛面子。多遷就他幾次或許他會醒悟的。使他感動以後反而對你更好。一切以家庭為重。他聽他媽的話是孝順。孝順是好事。只是他掌握不住方向。既...

法律諮詢。關於離婚案。事項。雙方利益等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