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被告稱有感情不同意離婚需要舉證嗎

2021-05-02 21:25:18 字數 3105 閱讀 1500

1樓:秋風醉意

離婚案被告稱有感情不同意離婚需要舉證。分類收集離婚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對己方是非常有利的。但是這證據的收集要保證其合法性。

法院判決離婚,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 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 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無法舉證,但法官會對原告所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看是否符合離婚條件。

老公起訴離婚,我不同意離婚,需要舉證麼?

3樓:中國快律網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應該由起訴一方舉證證明符合提起離婚的條件,針對原告的起訴事由,您準備相關證據反駁。希望能幫助到您。

4樓:法律領域

如果雙方什麼過錯,第一次離婚,你不同意,法院不會判離婚的

5樓:梅子花

你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你們雙方感情沒有破裂,一般如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第一次起訴法院都不會判決離婚的。

沒有證據證明感情不和還可以怎樣起訴離婚呢?

6樓:匿名使用者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結婚證及影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7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如果當事人想起訴離婚,必須向法院提供雙方離婚的證據。否則法院不會判決雙方離婚。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准離與不准離的原則界限。

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准離婚。

8樓:家庭情感導師大鑫

感情沒了應該離婚嗎?不可否認,結束一段婚姻確實需要很大的勇氣

9樓:巾幗婚姻律師

沒有證據的話可以提起訴訟離婚,對方不同意的話,第一次通常不會判決離婚,判決生效後過六個月再起訴正常情況下法院會判離。

10樓:但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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