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是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內嗎

2022-05-11 09:15:42 字數 5267 閱讀 4327

1樓:上海李海波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23年9月5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202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3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這一條實際上也賦予了調解協議的性質為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沒錯。《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所以說,只要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不涉及人身關係的協議,都可由《合同法》調整。

然而請注意,如果其他法律對於某種協議也有規定的,那麼這種協議同時也會受到其他法律的調整。比如你所述的人民調解協議,就同時受到《人民調解法》的調整。

人民調解協議可以以合同法94條,96條規定解除嗎

司法所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3樓:七台河李陽平

司法所調解是以人民調解形式完成,製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沒有經過司法確認前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人民調解協議書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後,則承裁了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對糾紛的解決自願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其中"糾紛簡要情況"欄應當載明糾紛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協議"欄應載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寫清履行協議的時間、地點和期限,當事人簽字按手印,調解人簽字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1.主持調解的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2.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調解協議的形式是書面協議;

4.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五)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六)調解協議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乙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乙份。

4樓:荒草叢生

調解書只要內容不違法,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反悔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準確認定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凡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或者變更法定事由的,應當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並以此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的裁判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行政機關,建議其工作人員都加入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就是以調節委員會的名義進行調解,其調節協議書更符合上述規定。

什麼是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調解是指抄

在人民調解委員襲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促其彼此互諒互讓,在自主自願情況下,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種訴訟外的調解形式,但是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吮磷鵪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

內依據,容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人民調解協議書可以撤銷嗎

7樓:誠心為您諮詢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存在重大誤解、脅迫等情況,也是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屬於哪一種訴

8樓:甜美志偉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是訟訴程式解決,不是乙個訴。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是申請人民法院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其效力的案件,是當事人間的矛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得到化解,所達成的協議。

首先要求法院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而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當事人對協議效力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在認識上出現分歧時,由協議一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調解程式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援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9樓:斯迪卡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是訟訴程式解決,不是乙個訴。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是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中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及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參照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其效力的案件,是當事人間的矛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得到化解,所達成的協議,要求法院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而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當事人對協議效力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在認識上出現分歧時,由協議一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法院對協議認定有效或者無效的訴訟行為,是當事人間的矛盾,尚未得到解決,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就當事人的分歧作出評價。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適用的是特別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無需**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 在當事人自願 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 不違背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 3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 行政 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4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人民調解法 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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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建立在雙方同意調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調解,便認定調解失敗,調解員的工作既視為了完成,調解失敗與調解成功兩人結果都是結果,建議調解申請人向相關部門提出,這種不尊重調解解員的申請人,沒必要認真,履行完調解程式即可,惡人自有惡人磨,這是因果報應,不是調解員的責任,調解員不是問題裁判者,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