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子的歸屬權,關於房產證的歸屬權

2022-05-08 06:17:25 字數 4960 閱讀 5067

1樓:沒想好名字的

第一、房子雖然只簽了父親乙個人的名字,但因為是婚後取得的,所以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子1/2是父親的,1/2是後母的。

這兩套房子,1/2是後母的不用說,另1/2,如果父親死前留有遺囑,按遺囑分配;如果無遺囑,後母、兒子、其它兄妹(如果有)、父親的父母一起平分。

也就是說你朋友是有繼承權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婚後購買的這套房子,如上問一樣,如果沒有遺囑的話,你朋友可以繼承。但是如果父母未過世,且你朋友名字不在房產證上,那你朋友是沒有份

應該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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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補充的問題太模糊了,因為兩個人不可能同時去世,有依次的關係,先後不同繼承順序也不同,再加上還有有沒有遺囑的關係,不可以一概而論。要依兩人去世的先後依次繼承。所以你這麼籠統地問實在無法回答啊。

在有遺囑的情況下,按去世的人的遺囑辦。

沒有遺囑的話,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和親生子女享有的繼承權是一樣的。形成扶養關係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扶養義務。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只要滿足一點,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係,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參考

所以,一般如果你後母的兒子未滿18歲的話,多數情況是會與你父親形成扶養關係,他不僅可以繼承後母,還可以繼承你父親那份。

而你朋友已經24歲了,多半是不能繼承繼母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的存續期間收入是夫妻共有財產 房產證不寫你後媽的名字照樣有她一半 然後她和你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你父親的一半她還可以分

3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拆遷和購買的)屬於父母的婚內財產,父母各一半,你朋友有繼承權的,可以和後母共同繼承父親去世後的那一半財產。

4樓:

乙個名字,兒子繼承四分之一。三個名字可以分的三分之一,再繼承十二分之一。

5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父親去世後,房產不是全歸後母,兒子也能繼承,且和後母有相同的權利

繼承法規定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兒子和母親具有同樣順位的繼承權,都有權繼承2,後媽和父親再買的房產在父親死後也屬於遺產範圍適用於前款3,後媽的兒子可以繼承屬於他媽的那乙份遺產,不管它跟不跟他媽

關於房產證的歸屬權

6樓:匿名使用者

1、 如果,他們離婚時,那房子的房產證上就寫的是你的名字:

(1)這房子是你的,不管你是否出錢、也不管你當時是否成年,他們離婚時無權分你的房產。

(2)你說他們「口頭協議一半歸你母親、一半歸你父親」:不管這協議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都是無效協議,你可以主張房子歸你。

2、如果重辦房產證後他們改成了他們的名字:未經你同意改變房產登記所有人的,你可以持原房產證向他們要回你的房產,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3、既然重新辦理的房產證上仍然是你的名字:就更好辦了,這房子仍然歸你,他們誰想分也必須得到你的同意,你願意分給他們一人一半可以,如果你不同意,他們一點也別想拿走。

4、「我想問這個房子是屬於我的還是屬於我父親和母親的?」:你的。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產權確立和變更,以登記為公示原則,就是說: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誰就是產權人。

5、「我一分錢都沒有出的,因為我一直還在讀書,但是父親有想要分一般的意思」:

(1)即使你一分錢都沒出,即使房產證寫你名字時你未成年,這房子仍然是你:他們寫上你的名字,視為他們當時無償將房產贈與了你。在沒有《合同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他們無權反悔收回房子,即使有《合同法》中可以反悔收回贈與房產的情形,也要經過到法院起訴確認後到房管局將房產證改成他們的名字才能收回。

(2)你父親想要乙份:要看你是否同意給他了。決定權在你。

7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上的協議,要雙方認可才有效力

房屋產權一般以房產證為準,上面是寫你名字的話,房子就是你的,無可爭議的,就算是他們出錢的,但是已經贈與給你了,就是你的了

父母不可以隨意動用你的合法財產的,你可以不同意你父親分走一半,當然也可以同意,這就看你自己的意願了,別人不能強迫你的

8樓:嗷嗷被撂

看你那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是誰付得錢,婚後買的是誰拿的錢,還有當時離婚財產判決是怎麼判的

9樓:

這不是很明顯嗎?你父母的意思是把房 子給你了,寫你的名字產權就是你的,其它一切都是浮雲

10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物業,牽扯到法院判決的。都不計算套數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正式發票上也是你名字嗎?買房的時候你滿18歲了沒有

關於房子歸屬權

12樓:三國一條魚

你好這位朋友。你問的問題非常複雜。我慢慢道來

首先第一,你沒說清房產證是誰的名字?鑑於他們4口之家全住一套房子,房子產權是誰的很重要。如果是老母親的或者是這去世的男主人他父親的?那問題就相當複雜了。

假設說,去世的是男主人,房子是他的名字,而且還是他婚前的,那就是他的個人財產。她的妻子無權繼承,拆遷款也是因這舊房子拆遷而得來的,故性質一樣。妻子都沒有任何繼承權。

按繼承法來看母親a和女兒c是第一繼承人。兩人一人一半房產。然後老人a也去世了,如果沒有進行任何遺囑公正的話,那屬於母親a繼承的那一般半產再由他的兒女繼承。

對於這個問題我舉個例子,男主人死亡,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房子拆遷補償款為100萬。首先排除妻子,跟妻子b無任何關係,因為跟妻子b無關係,所以自然也跟第2個丈夫d及兒子無關,母親a和女兒c每人繼承50萬。母親a死亡,如果這位男主人還有兄弟。

那母親a繼承的這50萬再由這兄弟繼承。(前提是沒進行過任何遺囑公正)

假如這房子屬於兩人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話。那首先妻子b,母親a,女兒c,都有繼承權。這個問題我再給你舉例子。

男主人死亡,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拆遷後補助款為100萬,那麼首先妻子b會獲得50萬。然後剩下50萬由老母親a,女兒c,妻子b三人平分,平均每人16.6萬,也就是說妻子b會獲得100萬中的66.

6萬元。母親a死亡,情況和上者相同,如果男主人有兄弟,那老母親繼承的16.6萬由那位兄弟繼承。

若無兄弟,妻子b盡到贍養義務的,也可以繼承老母親a那16.6萬的遺產。因為所有這些都是在妻子b再婚之前獲得的遺產,所以這屬於妻子b再婚之前的個人財產。

再婚後的d是無權要求分得財產的。但是妻子b與d婚後生的兒子與女兒c一樣享有同等繼承權。

對此我再舉個例子,男主人死亡,無兄弟。房子拆遷款為90萬,按剛才的一步步算。妻子首先獲得45萬,老人a,妻子b,女兒c平分剩下的45萬,也就是每人15萬。

最後妻子總共會獲得60萬,老人獲得15萬,女兒15萬,總計90萬。 之後老人死亡,由於你們住在一起,妻子b盡了贍養義務,老人的15萬再由妻子b繼承,這樣妻子就繼承了90萬中的75萬,女兒為15萬。

男方死後妻子b與男方d結婚,這與戶口沒關係的。因為是以前的房子拆遷獲得的補償款。所以90萬中的75萬為妻子b個人財產,d無權要求分得一分錢。

之後妻子與d結婚有一男孩子。所以這75萬由這個男孩子與女兒c平分繼承,也就是一人37.5萬元。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產寫的是老人a或者老人a的老伴的名字,那樣就很麻煩了。我就先給你分析到這。打了1000多個字。希望您能把問題問完整。

請您尊重每個人的辛勤勞動,您這個問題雖然沒分,但我仍然打了這麼多字,只為了幫你解決這個問題,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滿意。也希望您能給個最佳答案。

13樓:答疑解惑

房屋產權歸屬是以房產管理部門下發的房產證為準,如有產權共有人,其權益可按雙方(或多方)議定比例申報辦理產權證,沒有權益劃分比例的,權益雙方(或多方)將平均分配權益。

1、產權登記部門一般以《購房合同》上載明的購房人,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

2、如果購房人在登記時申請新增自己親屬或者他人名字的,在辦理房產證時可以根據購房人的意願新增,其他共有人一併到場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3、夫妻雙方一在婚前取得的房產或者以一人名義登記的房產,雙方可以到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新增名字,重新取得房產證。

4、房產證是該房產的權屬證書,一般以房產證載明的所有權人為準。但有例外情況,比如根據《據物權法》,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如果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再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即使登記為夫妻一人的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等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而現在《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買房子關於房產證的問題,關於買房子沒有房產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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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的問題,關於房產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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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證的問題,房產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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