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是否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生效界定

2022-05-05 20:30:04 字數 6395 閱讀 5003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生效日期為勞動者離職當天。

2、實行經濟性裁員的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經濟性裁員因給予員工經濟性補償。每滿一年有乙個月工資的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經濟性裁員,如果合同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方協商同意。否則,屬於違約,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經濟性裁員和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性裁員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如下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與經濟性裁員是不一樣的,分為過失性辭退與無過失性辭退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因經營不善,關閉分廠!經濟性裁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補償?

4樓:遊俠麗麗

如果公司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後再乘以2。

了解用人單位解除用工勞動關係(辭退)的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公司非經濟性裁員,怎麼賠償員工?

5樓:長沙律師曹元海

1、員工沒有過錯,單位屬於單方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經濟性裁員的標準:20人或者總人數10%以上)

2、關於賠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根據員工工作年限計算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單位屬於單方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翻倍,即每年兩個月工資,滿六個月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算半年。

7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支付相當於兩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被欺騙解除勞動合同 5

8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首先,你是自主遞交辭職申請書,並不是單位先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

另外,單位最終辭退你的理由是什麼?這是必須明確的一點,這樣才可判斷是否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可以仲裁,但是勝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是你主動遞交了辭職申請書,然後領導給你的回覆沒有說好的。

10樓:星星之狐

當事人已經遞交辭職信,但後期後悔的,那不能只發簡訊給單位領導,應該主動找單位領導,說明自己情況,才能撤銷辭職申請的。

11樓:李乃智律師

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在沒有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你就已經撤回了離職申請。有這樣的證據還是可有回覆勞動關係的可能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因自身經營問題需要解除的需要賠償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若有證據證明單位存在不法行為,可以訴求勞動仲裁委解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如果你能證明被騙,可以解除合同。

14樓:

可以找足證據,到勞動仲裁進行投訴,證據很重要,先找個專業律師幫你弄清證據和處理問題的思路,再去投訴,或者投訴前先與領導再協商一下,看看還有沒有迴旋的餘地。

1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單位可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單位按照規定的要求支付補償金,通常,勞動關係是不可以恢復的。

這方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是對等的。

至於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金額需要看具體情況,看單位是以什麼理由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6樓:匿名使用者

那麼,辭職書是否由你本人予以撤回?

你表達了要撤回的意願,但並未實際撤回的話,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17樓:

有相關證據可以試試,談不上被欺騙解除勞動合同。

18樓:愛周剛

不行,辭職能不能撤回有解釋的空間,解除合同沒有錯誤。

合同未到期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應該該怎樣補償我?

19樓:匿名使用者

1.你公司的說法沒有違反勞動法規。

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每工作1年給1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至於體檢,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你可以向公司提出你的要求。

可以雙方協商。你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其他相關問題也都可以協商,但關鍵是你掌握多少能協商的「砝碼」,你擁有的「砝碼」多估計公司也不會要辭退你。

3.弄清楚公司為什麼要提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是不是經濟性裁員,如果是經濟性裁員,估計你得接受現實了。

3.如果主動辭職多乙個月工資,但是你要弄清楚,主動辭職可能不能享受失業金待遇。被辭退的,按照規定可以有失業金待遇,可向單位弄清楚。

4.主動辭職與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性質不一樣。主動辭職了,雖多乙個月工資,但單位可能應該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全部免除了,所以單位多給乙個月工資。

20樓:匿名使用者

1 公司做法不違法 但一定要有書面通知 免得有後患 還要注意賠償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以及各種補貼 如果公司答應你自動離職可以多給乙個月工資 也一定要有書面資料而且並不影響前款的賠償標準 不然公司說你自動離職而不給你賠償

2 至於體檢勞動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只能協商解決 也要注意要有書面資料 並加蓋公司印章

21樓:

第一:你可以要求體檢:離職的時候

第二,你可以要求三年的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你這個社保都給你交齊的嗎

第四,必須要有公司書面的東西給你以後再做打算,切不可自己先出去動作第五,開始收集體現你與公司關係的書面資料,還必須收集每月薪水的書面證據

22樓:上海楊律師

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應當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職業病風險比較大的行業在離職前應當進行職業病檢查。

單位已解的職工,承包了單位的食堂,還有勞動關係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勞動關係,這個是不屬於勞動關係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承包食堂,如果食堂員工的勞動關係是屬於食堂,那麼辭退員工就需要由食堂承擔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員工的勞動關係在公司,那麼由公司承擔。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是需要根據辭退員工的理由來進行判定的。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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