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需要哪些條件及程式,經濟性裁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2021-03-04 09:00:59 字數 1527 閱讀 6718

1樓:匿名使用者

條件:抄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當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當遵守以下程式:第一,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第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經濟補償辦法等;第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進行修改和完善;第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第五,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相關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2樓:村里那點事ta僢

答:由於裁員

可能引發許多社會問題,所以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裁員做了以下規定

內:一、裁員必須容符合法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法主要規定了四種情形企業可以進行經濟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

一般表現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資金難以回籠、生產資金周轉困難等。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

4、其他因為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所發生所列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三、裁員人數必須達到法定標準;

裁員人數是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達到這兩個標準才能適用經濟性裁員,否則只能通過協商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

四、徵求工會或全體勞動者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在進行經濟裁員之時,須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出裁員方案。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用人單位可以在哪些情況下經濟性裁員?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企業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企業依法進行重整的,可以裁減人員。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發生嚴重困難,是指用人單位的產經營難以為繼,不得不進行裁員。

(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企業轉產,是指改變主要經營的業務,重大術革新,可能導致同樣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勞動者即可完成。企業轉、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必須先變更勞動合,即出於盡量少裁減人員的目的,採取減少工時、輪換工作等辦法。

採取上述辦法後仍然需要裁減人員的,可以裁減人員。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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