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病被老闆以沒事做辭退,怎麼辦

2022-04-19 08:25:06 字數 5357 閱讀 7323

1樓:來自石神台齒如含貝的寒蘭

老闆這樣做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您乙個月工資,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敏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員工生病可以享受法定醫療期,可以享受病假工資,以及**費用走醫保報銷的權利。單位無故解除的話,員工可以訴繼續履行,也可以要2n的賠償金。

3樓:小龍蝦

當然是依據合同和勞動法要賠償啊,2n的工資,加油

4樓:等待晴天等待

員工有病,老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辭退的。如果你發現有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

5樓:匿名使用者

這麼做是違背了勞動法的,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起訴他

6樓:永不掉落的玫瑰

員工有病被老闆以沒事做為理由辭退。你可以去勞動局要求解決這個問題。

7樓:冰清玉潔

如果遇到這樣不負責任的老闆,我們應該拿起法律作為**,捍衛自己的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有病的身體就是對公司的拖累。

員工在生病期間公司能否辭退員工?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條件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的員工,還須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0樓:方濟加

職工患了職業病,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辭退嗎?,

11樓:濟南程律師

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我工作了六個多月了,公司以沒事做辭退我,我該怎麼辦

12樓:baby無知的螞蟻

這個是屬於裁員,單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並且要求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總共要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如果員工在在職期間有病不能去工作怎麼辦?

13樓:學不進則退

這種事情如果真的發生,處理的結果其實並不難想象,員工生病不能工作,辭了換新人不就行了,至於補償,那完全看店老闆的心情,貌似並不是太大的事情。

這種事情如果放在以前,那肯定不算大事,但如果放在現在,那就有些問題了,因為時代變了。

1、國人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

隨著社會的發展,資訊傳播的便利,國人的法律意識已經大幅度的提高,維權意識也在逐漸加強。

而勞動法的完善,針對員工在職期間出現任何情況,都有相關的處理依據,如果開店老闆嚴格依照程式走,肯定是沒什麼問題,但有些老闆,可能是想減少支出,也可能是不了解法律法規,並沒有離職補貼。

對於這種情況,離職員工不追究還好,但計較起來,找上仲裁機構或法院,店老闆基本是沒有勝算的,畢竟真的存在違規情況。

而且,做生意就是和氣生財,如果真的有員工找店老闆扯皮一年半載,損失可能會更大。

2、員工思想形態的改變

如果是在以前,員工與老闆之間,老闆佔據主動,很多事情是以老闆的意思為主,甚至有時候老闆對於員工可以說是絕對的掌控。

但現在隨著70、80後的逐漸退場,90、00後在職場裡逐漸佔據主導地位,老闆與員工的關係形態正逐漸發生轉變。

90、00後的個性更獨立,而且家庭的條件更好,沒有太大的經濟壓力,對於工作的要求,除了計較工資之外,還新增了乙個要求,即對公司文化的認同。他們更有信心,認為找工作不是一件難事。

正是因為這種思想形態的存在,店老闆在辭職員工時就需要謹慎小心,如果表現的太過無情,會讓店鋪的很多員工寒心,讓他們對自己的未來存在擔憂,店老闆在辭人這件事上一旦出現問題,往往會出現辭了乙個員工,結果離職的一大片。

而且對於很多店鋪來說,店鋪本來就沒有什麼核心競爭力來留住員工,如果一旦讓員工覺得店老闆冷漠無情,人心一散,隊伍就不好帶了。

那問題來了,現在的店老闆應該如何處理或者預防這種情況呢?

想要處理這種情況,最基本的要求是店老闆要懂得最基本的法律法規,就如員工在職期間生病,勞動法裡有詳細的處理要求。

先說生病這件事,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患病或因非工傷**期間,在規定的**期企業是需要支付病假工資的。標準是當地地級市最低工資的80%。

這個病假的時間,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時間為3到24個月。五年以下是3個月,而這三個月,是6個月以內累計的時間計算,可以分開休,也可以一次性休完,超出的時間一般按照事假來算。

這期間需要注意的是,在員工醫療期內,是不能辭退員工的,辭了就是違法。

14樓:神奇葩說

看完病讓醫生開建休證明,然後帶著病歷去公司請假,看病是頭等大事,公司會批准的,而且公司也不能因為你生病開除你,會為你保留職位。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領導的話,可以適當關心員工,讓員工感到公司的溫暖,

16樓:匿名使用者

到醫院檢查一下,請醫院的醫生開具乙個病情說明,以及建議休病假幾天。。

這樣,憑這個到公司申請休病假。。

如果你的當頭上司比較照顧你,可以**請假,然後在休假後補交這個醫生的建議說明、

17樓:

在職期間有病,不能工作,可以按病休處理,按要求剪髮一部分工資,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18樓:情感解答

那就要去醫院開證明,證明不能工作,這樣公司才會批假。

19樓:匿名使用者

由醫院出具證明,依法享受醫療期待遇。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

其他依此類推。

20樓:

按勞動法可休病假,這是基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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