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結束後,還可以給法官郵寄證據材料書信之類的嗎

2022-03-05 16:40:10 字數 5492 閱讀 2102

1樓:阿元

庭審結束後,還可以給法官郵寄證據材料、書信、說明自己主張觀點之類的東西。

如果法官認為主張觀點有用,會採納的。

如果是關鍵的證據,可能改變或者影響判決的,法官可能會組織再次**。

2樓:匿名使用者

庭審後,法官會根據庭審的情況決定是否再行組織庭審,如果還需再行組織庭審,會再行郵寄傳票等材料;

如果不需要庭審,法官會郵寄法律文書。

3樓:愛穿拖鞋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審庭審結束後當事人再向法官提供證據,法官不會採信。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官不作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信訪辦公室投訴,法院會有內部監督機制。如果沒有效果,可以去上級法院信訪。一般不用寫投訴信,需要本人或者家屬前往,說明情況,辦理登記。

法官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可以去同級檢察院報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審庭審結束後,能否再向法官提供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乙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三審」的話,都是其他原因導致重審,比如上級法院發現冤假錯案,檢察院抗訴等

應該去上級法院上訴

6樓:苔枝墜玉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審庭審結束後當事人再向法官提供證據,法官不會採信。

7樓:徐曉潔律師

如果是**後新發現的證據,可以向法庭提交,法庭會根據案情審查證據,並確定是否需要再次**。

如果不是**後新發現的證據,法庭可以拒絕接受。

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行啦!!!已經晚啦!

9樓:石頭

兩審終審制啊~二審都結束了,法院都宣判了,再提供證據有什麼用呢?怎麼不早點呢,哎……

一審**後還能遞交證據嗎,這樣的程式對嗎

10樓:華律網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11樓:小新二代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現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3、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審理前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12樓:典晗日

一般是不能再遞交證據.提交證據一般在**前一天終止.不然就超過舉證期限.

13樓:猴屯柿

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規定,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間提出,超過舉證期限,人民法院可以不接收,對方當事人可以其超過舉證期限為由,拒絕質證。**後,遞交證據程式不合法。

14樓:愛大萌

可以提出,但是不一定採納啊,要求在一審辯論前提出,但是對於新發現的還是可以提出的,採用就得要求再次**質證啊

15樓:後鵬鯨

按照證據規則,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供。法庭如果給你發出了《限期舉證通知書》的話,應當將全部證據在舉證期限內提供,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法庭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如果提供的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的話,你將承擔證據失權的責任,對方有權對你提供的證據不予質證,導致你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所以,一審**後,雖然休庭,但法庭調查沒有結束的話,你或對方仍然可以提供證據。但法庭如果明確說明法庭調查結束,或舉證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提供證據是無效的。法庭如果仍然組織質證的話,對方有權對此證據不予質證。

16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還能提交證據,但能不能補充採納,就要看實際情況 了

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規定

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現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能不能在**時提交證據的 200

17樓:華律網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18樓:小晨盈盈

只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滿前向法院提交就可以的。

根據法院給予的舉證通知書,上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一般是30日,也可能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舉證期限是15天。

所以,只要沒有超過舉證期限舉證,**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拓展: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19樓:經法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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