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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21:59:17 字數 1209 閱讀 6956

1樓:永遠的九拍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進行申請,行政機關予以審查,准予其從事某一事項的行政行為。

該案例中,南京市所有中學入學新生騎行自行車上下學行為必須通過考試,領取駕照,由教育局、交管局實行統一考試、准入與管理制度,符合行政許可行為的形式特徵,從形式上看,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但是,在實質上,該案例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行政許可行為,因為該案例中教育局與交管局的做法至少存在著兩點與《行政許可法》不符之處:

首先,從該定義中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法律一般禁止的行為。常識可,學生騎自行車上學,再平常不過,並不是法律一般禁止事項,只需要對學生安全騎駕進行必要教育指導。因此,次案例存在的第一點不合法之初就在於違法了《行政許可法》關於許可事項設定的規定。

設定許可的事項必須是涉及國家、公共安全、公共事務管理、有限資源開發、與市場准入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定、調整且不影響干涉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設定行政許可的。

其次,該案例中,推行自行車「駕照」制度的機關為南京市教育局與交管局。但是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可以設定臨時性法規。

由此可知,該案例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不合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最低主體資格是省、直轄市、自治區一級人民**。

綜上述,南京市教育局、教官在學生騎自行車上學設定行」政許可「的做法,雖然是出於對學生的生命財產、社會交通安全等因素的考慮,但是,與情與法皆有不妥,且如此煞費苦心既造成行政管理資源的浪費,也給學生的學習生活增添了負擔。對學生騎自行車的行為,學校、交管部門應該聯合在加強學生安全、正確騎駕自行車方面的教育指導。而不必要用「駕照」制度。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煙站沒有行政處罰資格。這個必須有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即當地煙草專賣局)。

二、程式存在違法之處。

1、主體不合法。煙站沒有處罰資格。

2、程式不合法。

(1)對菸葉不能扣押,應採取先行登記儲存等證據保全措施。

(2)做出處罰決定前沒有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沒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應當先做出處罰決定並送達,然後才是執行處罰決定,且應開具統一的(一般為該省統一制定的)罰沒財物收據。

我是搞菸草專賣的,所以第二題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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